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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8237 號
要旨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其公同共有關係為團體的存在,故分割的效力,不應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當自分割以後,始發生效力,在實際上方能顧全交易之安全。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民法繼承編修正前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遺產之分割,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於修正時,既予刪除,則前司法行政部五十年六月五日台五○函民字第三○四六號函與前揭意旨有不相符者,自應停止適用。換言之,繼承之遺產在分割前,應先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其公同共有關係為團體的存在,故分割的效力,不應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當自分割以後,始發生效力,在實際上方能顧全交易之安全。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民法繼承編修正前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遺產之分割,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於修正時,既予刪除,則前司法行政部五十年六月五日台五○函民字第三○四六號函與前揭意旨有不相符者,自應停止適用。換言之,繼承之遺產在分割前,應先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