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66 條(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1166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75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woyaoshangbang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kiwi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法定解除條件說
rexlaw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林秀雄師:
調和「胎兒利益」與「隨時分割遺產」之規範目的
禁止規定,違反無效
II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林秀雄師:1166條2項違反性別平等、子女利益保護不周
pin098784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一項為強制規定,違者無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