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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66 條(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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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2. 2.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66條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須先保留其應繼分,其他繼承人才能分割遺產,且胎兒由其母代理參與分割。

Q · 懷孕中丈夫過世,其他繼承人可以先把遺產分掉嗎?

不行,未保留胎兒應繼分前不得分割遺產

依民法第1166條第1項,胎兒為繼承人時,其他繼承人在保留胎兒應繼分之前,不得分割遺產。任何未保留胎兒份額的分割行為,效力都有重大瑕疵。第2項並規定,胎兒關於遺產分割之事務,由其母擔任法定代理人,因此母親在分割協議上同時以本人及胎兒代理人雙重身份參與。

深度解讀

想像這個畫面:爸爸過世了,家族聚在一起分遺產。媽媽肚子裡還有一個孩子,預產期三個月後。其他繼承人說「先分了吧,以後再補給小的」。這條法律對這句話的回答是:不行。肚子裡的孩子還沒出生,但繼承的位子已經幫他留好了。任何人想在這個孩子出生前就把遺產瓜分乾淨,法律直接擋下來。更厲害的是第二項:這個還沒出生的孩子,在遺產分割的談判桌上由誰替他說話?他媽媽。不是法院指定的監護人,不是其他親戚,是母親。這意味著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母親同時以自己的身份簽字,也以胎兒代理人的身份簽字。一個人坐兩把椅子,拿兩份籌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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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66 條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6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