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66 條(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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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66條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須先保留其應繼分,其他繼承人才能分割遺產,且胎兒由其母代理參與分割。
Q · 懷孕中丈夫過世,其他繼承人可以先把遺產分掉嗎?
不行,未保留胎兒應繼分前不得分割遺產
依民法第1166條第1項,胎兒為繼承人時,其他繼承人在保留胎兒應繼分之前,不得分割遺產。任何未保留胎兒份額的分割行為,效力都有重大瑕疵。第2項並規定,胎兒關於遺產分割之事務,由其母擔任法定代理人,因此母親在分割協議上同時以本人及胎兒代理人雙重身份參與。
深度解讀
想像這個畫面:爸爸過世了,家族聚在一起分遺產。媽媽肚子裡還有一個孩子,預產期三個月後。其他繼承人說「先分了吧,以後再補給小的」。這條法律對這句話的回答是:不行。肚子裡的孩子還沒出生,但繼承的位子已經幫他留好了。任何人想在這個孩子出生前就把遺產瓜分乾淨,法律直接擋下來。更厲害的是第二項:這個還沒出生的孩子,在遺產分割的談判桌上由誰替他說話?他媽媽。不是法院指定的監護人,不是其他親戚,是母親。這意味著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母親同時以自己的身份簽字,也以胎兒代理人的身份簽字。一個人坐兩把椅子,拿兩份籌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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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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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