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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38 條(損害賠償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
  2.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
  3. 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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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客觀損害)計算之。 II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 III 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主觀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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