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38 條(損害賠償之範圍)
- 1.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
- 2.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
- 3.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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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38 條規定運送物毀損賠償額,依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並扣除未付運費;運送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另賠其他損害。
Q · 貨被運壞了,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民法第 638 條第一項,賠償額以「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通常指目的地當地市價,可能高於你的進貨成本。第二項規定因貨損而無須支付的運費應從賠償額扣除。第三項則開了加成入口:若運送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託運人另可請求商機損失、違約金等其他損害。
白話解讀
貨被運壞了,你能要多少錢?很多人直覺是「我買多少錢就賠多少錢」,但這條告訴你:賠的不是你的買價,也不是貨物離開你手上那一刻的價值,而是「它應該到達目的地那一刻,在目的地的市價」。這個區別在商業運送裡可能差好幾倍。你在台北用500元買的水果,運到花蓮當地市價賣800元,路上壞了,你能主張的是800元不是500元。更關鍵的是第三項這個常被忽略的條款:如果運送人是「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是一般疏忽,是嚴重到近乎明知的程度)造成損害,你除了上面那個標準賠償額,還可以再追加其他損害,像是你因此失去的商機、違約金、商譽損失。大多數人只知道前面的標準賠償,從來不知道故意重過失這個加速器存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38 條為運送契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基準,確立三層規則:賠償額以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扣除因貨損無須支付的運費、運送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構成貨物運送求償金額的核心框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貨運壞了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市價,不是買進成本。
Q2賠償可以主張賣出價嗎?▾
目的地市價通常接近銷售價,附同期報價單較易採信。
Q3運費已經付了還拿得回來嗎?▾
第二項規定因貨損無須支付的運費應從賠償額扣除,已付可扣回。
Q4什麼是運送人的重大過失?▾
近乎明知的嚴重疏忽,門檻遠高於一般不小心。
Q5商機損失、違約金能向運送人求償嗎?▾
限運送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依第三項主張其他損害。
Q6運送賠償的請求時效多久?▾
依民法第 623 條,自運送終了起 1 年。
Q7向運送人和向保險公司求償金額一樣嗎?▾
計算基準不同,運送看目的地市價、保險看保險價額。
Q8遲到沒壞也能依本條求償嗎?▾
遲到屬本條適用範圍,但須有實際損害並受第 640 條上限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third_paragraph |
|---|---|---|---|
| 賠償基準 | 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 | 扣除無須支付之運費 | 其他損害(須故意/重大過失) |
| 舉證門檻 | 市價證據 | 運費支付狀況 | 運送人故意或重大過失 |
| 適用普遍性 | 所有貨損案件 | 所有貨損案件 | 少數重大過失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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