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39 條(貴重物品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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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 2.價值經報明者,運送人以所報價額為限,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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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39條規定,金錢、珠寶等貴重物品若託運時未報明性質與價值,運送人對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經報明者以所報價額為賠償上限。
Q · 寄貴重物品沒報明就弄丟了,運送人要賠嗎?
原則上不賠。沒報明等於默默接受零賠償
依民法第639條第一項,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若託運人於託運時未報明其性質及價值,運送人對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第二項則規定:已報明價值者,運送人以所報價額為上限負賠償責任。換言之,報多少賠多少,低報就只能拿低報的金額。多數人不知道有「報明」這個動作,案件就默默卡在這裡。
深度解讀
如果你沒告訴物流公司你寄的是金錶、現金或鑽石,就自己包起來當一般包裹寄,中間弄丟了,法律上運送人一毛錢都不用賠。這聽起來很不公平,但背後的邏輯是:運送人沒辦法對一個他不知道性質的東西負特殊注意義務,也沒辦法收取相對應的運費。這條把保護貴重物品的責任反過來放在「託運人」身上,你必須在託運時「主動報明」它是什麼、值多少錢。而且就算你報了,運送人的賠償責任也以「你報的價額為上限」。你報100萬就賠100萬,丟的如果是500萬的勞力士,對不起另外那400萬是你自己的事。這條默默殺掉了無數拿不到賠償的案件,因為多數人根本不知道有「報明」這個動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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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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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