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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40 條(遲到之損害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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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遲到之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因其運送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之賠償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40 條規定,運送人因遲到的賠償額不得超過運送物全部喪失可請求的金額,等於替遲延賠償設了以全損價值為準的法定上限。

Q · 運送公司遲到害我損失千萬,真的只能賠到貨物本身的價值?

原則上是。遲到賠償上限就是全損金額

依民法第 640 條,運送人因遲到所負的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運送物全部喪失」時可請求的賠償額。也就是說,遲延造成的商業損失再大,賠償天花板也不會高於整批貨弄丟的金額。除非託運人事先依第 639 條報明貨物價值並付加值費,或能證明運送人有故意、重大過失,否則上限即為貨物的客觀價值。

深度解讀

你寄了一批貨給客戶,運送公司晚了三天送到,導致你錯過展會、損失百萬訂單。你想全額求償,但這條法律會冷冷地告訴你:抱歉,運送人賠你的上限,是「假設這批貨整個搞丟」要賠的金額。換句話說,遲到的賠償天花板,不會比弄丟整批貨還高。這個設計看起來對託運人不利,但它的邏輯是:遲到比全損輕微,賠償不該倒掛。所以如果你的貨只值十萬,就算遲到害你損失千萬商機,運送人最多賠你十萬。這條是運送業的「責任天花板」,知道的人在簽運送契約前會額外買保險或在契約裡另外約定,不知道的人事後才發現自己保護不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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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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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40 條規定:「因遲到之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因其運送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之賠償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