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32 條(替補賠償-拒絕受領給付而請求賠償)
快速跳轉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32條規定,遲延後之給付對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受領,並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Q · 東西遲到才送來、但我已經用不上了,可以拒收嗎?
可以,且能再求償不履行損害
依民法第232條,當給付遲延後,該給付在客觀上對你已無利益時,你得拒絕受領,並請求賠償因債務人完全不履行而生的全部損害。關鍵在「於債權人無利益」是客觀判斷(時機過了、用途消失),不是你主觀上不想要。一旦拒收,請求權即從要求對方履行,轉換為要求對方賠償不履行的全部損失。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訂了一套婚禮西裝,約好婚禮前一天交貨。店家遲到了三天才做好,但你的婚禮已經結束了。這套西裝對你而言還有意義嗎?沒有。這條法律就是為這種「時機過了,東西就廢了」的情況設計的。它給你一個關鍵武器:你可以直接拒收,而且不只是拒收,你還可以反過來要對方賠償「完全沒履約」造成的所有損失。重點在「於債權人無利益」這六個字,它不是指「你不想要了」,而是客觀上這個遲到的給付對你已經沒有意義。定期給付、特定時點的服務、有保存期限的商品,都是這條的主戰場。一般人遇到遲交只會想「算了收下來」,但知道這條的人會先問一個關鍵問題:這東西遲了還有用嗎?沒用的話,拒收加求償是你的權利,不是奢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