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32 條(替補賠償-拒絕受領給付而請求賠償)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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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32條規定,遲延後之給付對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受領,並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Q · 東西遲到才送來、但我已經用不上了,可以拒收嗎?
依民法第232條,當給付遲延後,該給付在客觀上對你已無利益時,你得拒絕受領,並請求賠償因債務人完全不履行而生的全部損害。關鍵在「於債權人無利益」是客觀判斷(時機過了、用途消失),不是你主觀上不想要。一旦拒收,請求權即從要求對方履行,轉換為要求對方賠償不履行的全部損失。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訂了一套婚禮西裝,約好婚禮前一天交貨。店家遲到了三天才做好,但你的婚禮已經結束了。這套西裝對你而言還有意義嗎?沒有。這條法律就是為這種「時機過了,東西就廢了」的情況設計的。它給你一個關鍵武器:你可以直接拒收,而且不只是拒收,你還可以反過來要對方賠償「完全沒履約」造成的所有損失。重點在「於債權人無利益」這六個字,它不是指「你不想要了」,而是客觀上這個遲到的給付對你已經沒有意義。定期給付、特定時點的服務、有保存期限的商品,都是這條的主戰場。一般人遇到遲交只會想「算了收下來」,但知道這條的人會先問一個關鍵問題:這東西遲了還有用嗎?沒用的話,拒收加求償是你的權利,不是奢求。
法律定性
民法第232條為給付遲延的替補賠償規定:當債務人遲延給付,且遲延後的給付在客觀上對債權人已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受領該給付,並請求賠償因債務人完全不履行而生的全部損害,使請求權由要求履行轉換為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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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232條是什麼?▾
規範給付遲延後若對債權人已無利益,債權人可拒絕受領並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Q2遲到幾天才算「無利益」?▾
無固定天數,看給付性質與時機性,判準是客觀上能否達成原契約目的。
Q3拒收後可以求償什麼?▾
可主張因完全不履行而生的全部損害,範圍通常比單純遲延賠償(第231條)大。
Q4對方說不是故意遲延能免責嗎?▾
不行,本條重點是客觀無利益,與對方有無故意過失無關。
Q5232條跟231條差在哪?▾
231條是遲延但仍受領的損害賠償,232條是拒絕受領並請求不履行賠償。
Q6怎麼主張第232條?▾
用書面表達拒絕受領、說明客觀無利益、保留時效性證據、計算不履行損害後求償。
Q7拒絕受領有時效嗎?▾
本條無特定時效,但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15年一般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
Q8232條跟255條解約有什麼關係?▾
255條是定期行為遲延後的解約權,232條則是拒絕受領並轉為賠償,兩者可能競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art_232 | art_231 | art_255 |
|---|---|---|---|
| 適用情境 | 遲延後給付對債權人無利益 | 遲延但給付仍有意義 | 定期行為遲延(非依期不能達目的) |
| 債權人權利 | 拒絕受領 + 請求不履行損害賠償 | 受領給付 + 請求遲延損害賠償 | 無須催告即解除契約 |
| 賠償範圍 | 因完全不履行而生之全部損害(履行利益) | 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 解約後依第260條請求損害賠償 |
| 判準關鍵 | 客觀上是否無利益 | 是否成立遲延 | 是否為定期行為且非依期不能達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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