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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46 條(委任人之償還費用代償債務及損害賠償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2.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3.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4.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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