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46 條(委任人之償還費用代償債務及損害賠償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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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處理委任事務必要費用
*
176
有益費用
原則上管理人對於本人無報酬請求權
vs
546
不含有益費(考量委任受本人指示、已有報酬請求權)
有報酬請求權
II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III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IV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立法理由:
最後責任之法理及平衡委任人、受任人間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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