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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78 條(費用及報酬請求權)

  1. 1.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
  2. 2.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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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78 條規定,合夥人為合夥事務墊付的費用可請求償還,但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請求報酬。

Q · 幫合夥墊的錢可以要回來嗎?做最多事可以多領辛苦費嗎?

依民法第 678 條第一項,合夥人為合夥事務正當必要而支出的費用,可向合夥請求償還,不需事前逐筆取得其他合夥人同意。但第二項規定,執行合夥事務本身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也就是你墊的「錢」可以拿回,付出的「時間勞力」原則上不算錢。想領執行報酬,必須在合夥契約裡事先寫明。

白話解讀

你是那個負責跑業務、處理叫貨、半夜被客訴電話吵醒的合夥人嗎?你每個月默默墊了車馬費、招待客戶的餐費、辦公室的水電。你想:「算了,反正大家一起賺。」678 條的第一項告訴你:你想錯了。合夥事務支出的費用,你有權請求償還。這不是恩惠,是法律明文的請求權。但第二項立刻補一刀:執行合夥事務本身,除非契約另有約定,你不能請求報酬。意思是,你跑腿付的錢可以拿回來,但你跑腿的時間和勞力不能算錢。這條藏著台灣無數合夥糾紛的根源:分不清「費用」和「報酬」的差別,要嘛默默吞掉所有開銷,要嘛想拿經營辛苦費被其他合夥人罵。看清這條線在哪,你才知道哪些事可以理直氣壯地要回來,哪些事必須在簽約前先寫進契約。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78 條為合夥內部財務分配的基礎規範,分兩層:第一項賦予合夥人「費用償還請求權」,凡為合夥事務支出之正當必要費用均得請求償還;第二項確立「執行合夥事務無償原則」,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將金錢墊付與勞務付出明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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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678條在規定什麼?

合夥內的費用償還與報酬:墊付的費用可要回,執行合夥事務原則上不能領報酬。

Q2合夥墊的費用對方不認帳怎麼辦?

只要是合夥事務正當必要開支,第一項就賦予償還請求權,可發書面請求,拒絕則起訴。

Q3我做最多事可以領辛苦費嗎?

原則不行,除非合夥契約事先約定執行報酬;事後才提須全體同意修約。

Q4什麼支出算合夥事務的費用?

叫貨、差旅、必要招待、辦公用品等正當必要開銷;奢侈或超出合理範圍的支出可被拒絕。

Q5費用償還請求權的時效多久?

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15年消滅時效,自支出費用時起算。

Q6費用償還要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嗎?

不用。判準是「是否為合夥事務正當必要」,不是「是否事前獲全體同意」。

Q7執行報酬約定要寫在哪裡?

寫進合夥契約,例如「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每月得領取執行報酬X元」。

Q8民法678跟委任的費用償還有什麼關係?

法理相近,合夥事務執行依第680條準用委任規定,費用償還可參照第546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671条(組合の業務執行に委任の規定を準用:費用償還は第650条、原則無報酬)
🇰🇷 韓國민법 제707조(조합 업무집행에 위임 규정 준용)·제688조(비용상환청구권)
🇨🇳 中國民法典第967–978条(合伙合同;合伙事务执行与费用负担)
🇩🇪 德國BGB § 716(Aufwendungsersatz des Gesellschafters,MoPeG 2024 改正後)
🇺🇸 美國RUPA § 401(c)(費用償還)+ § 401(h)(執行事務原則無報酬,清算事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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