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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78 條(費用及報酬請求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
  2.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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