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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96 條(物之毀損之賠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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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96 條規定物被毀損時被害人得請求賠償減少之價額,88 年修法後並可選擇要求回復原狀。

Q · 東西被弄壞了,只能拿修理費嗎?

不只。可選回復原狀或賠減損價額

依民法第 196 條,物被不法毀損時,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88 年修法後並與第 213 條回復原狀規定併行,被害人可選擇要求對方修復或直接折算金錢。車輛毀損案件還可一併主張事故折舊損失,不限於修車費。

深度解讀

你的車被撞凹了,對方說「好啦我賠你修車費」,你覺得公平嗎?88 年這條修法之前,你只能拿「減少的價額」,也就是修車費。修法之後,選擇權回到你手上:你可以要修車費,也可以要求回復原狀(把車修好還你)。這個看似小的改動,在實務上是天翻地覆。為什麼?因為有些東西的「減少價額」根本無法精準計算:你家老沙發被潑了油漆、你媽的古董花瓶被打破、你蒐藏十年的絕版公仔被踩碎。這些東西的「市價」是零,但對你而言無價。修法前你幾乎拿不到什麼賠償,修法後你可以直接要求對方「想辦法讓它恢復原狀」,修不好的話再折算金額。這條看起來簡短,但它決定了「你的東西被毀時,誰來承擔修復的麻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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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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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96 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9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