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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96 條(物之毀損之賠償方法)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96 條規定物被毀損時被害人得請求賠償減少之價額,88 年修法後並可選擇要求回復原狀。
Q · 東西被弄壞了,只能拿修理費嗎?
依民法第 196 條,物被不法毀損時,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88 年修法後並與第 213 條回復原狀規定併行,被害人可選擇要求對方修復或直接折算金錢。車輛毀損案件還可一併主張事故折舊損失,不限於修車費。
白話解讀
你的車被撞凹了,對方說「好啦我賠你修車費」,你覺得公平嗎?88 年這條修法之前,你只能拿「減少的價額」,也就是修車費。修法之後,選擇權回到你手上:你可以要修車費,也可以要求回復原狀(把車修好還你)。這個看似小的改動,在實務上是天翻地覆。為什麼?因為有些東西的「減少價額」根本無法精準計算:你家老沙發被潑了油漆、你媽的古董花瓶被打破、你蒐藏十年的絕版公仔被踩碎。這些東西的「市價」是零,但對你而言無價。修法前你幾乎拿不到什麼賠償,修法後你可以直接要求對方「想辦法讓它恢復原狀」,修不好的話再折算金額。這條看起來簡短,但它決定了「你的東西被毀時,誰來承擔修復的麻煩」。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96 條為物之毀損的損害賠償方法規範,賦予被害人請求賠償「因毀損所減少價額」之權利;88 年修正後與第 213 條回復原狀原則併行,使被害人得在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之間取得選擇權,構成財產侵害損害填補的核心條文之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回復原狀 | 金錢賠償 |
|---|---|---|
| 請求方式 | 要求對方把物修復還你 | 折算減少之價額給付金錢 |
| 適用前提 | 客觀可能且成本合理 | 不能回復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 |
| 舉證重點 | 毀損狀態與修復方法 | 毀損前後價額差 |
| 談判槓桿 | 對方常因怕麻煩主動加碼金錢 | 金額明確但須對抗折舊抗辯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417条・第722条(金銭賠償の原則・損害賠償の方法)
🇰🇷 韓國민법 제763조·제394조(금전배상의 원칙)
🇨🇳 中國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损失计算)
🇩🇪 德國BGB § 249(Naturalrestitution / Art und Umfang des Schadensersatze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240 + principe de réparation intégrale en nature ou par équivalent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928(damages for harm to chattel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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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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