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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72 條(抵押權之保全(二)-抵押物價值減少之補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2.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屆期不提出者,抵押權人得請求清償其債權
  3. 抵押人為債務人時,抵押權人得不再為前項請求,逕行請求清償其債權。
  4. 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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