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2 條(抵押權之保全(二)-抵押物價值減少之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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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2 條規範抵押物減損時抵押權人的三階段請求權:定期回復或補擔保、轉向債務人請求、催繳全部債權,天災情形限於利益範圍。
Q · 抵押的房子被自己弄壞了,銀行真的能叫我提前還清貸款嗎?
能。872 條給銀行三階段升壓權,最終可催繳全額
依民法第 872 條,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有三階段升壓權:第一步定期限要抵押人回復原狀或補擔保;第二步轉向債務人請求補擔保;第三步逾期得直接請求清償全部債權。若抵押人本身就是債務人,銀行可跳過第二步直接催繳。但天災等不可歸責情形下,銀行權力限縮在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如保險理賠金)範圍內。
深度解讀
你把房子拿去抵押借了錢,結果你自己把房子搞壞了,拆了一面牆、放任漏水不修、甚至違建被拆,導致房子不值那麼多錢了。這時候銀行不會默默看著自己的擔保品貶值。872條給了銀行一套逐步升級的施壓工具:先給你一段時間,要嘛修好,要嘛補擔保。你不理?銀行轉向債務人要擔保。還不理?直接要求提前還清全部貸款。如果你自己就是借款人,銀行連中間那步都省了,直接催你還錢。這就是銀行手上那張你不知道的加速到期牌。但反過來,如果房子是被颱風、地震這種天災搞壞的,不是你的錯,銀行的權力就縮水了:它只能在你因此拿到的保險金或賠償金範圍內要求補擔保,不能逼你提前還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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