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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1625 號
要旨
按質權人實行質權得逕行拍賣質物,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可依債編施行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此觀民法第八百九十二條、第八百九十三條及債編施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以及司法院院字第九八○號解釋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十五號解釋自明。惟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明定:「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則上市公司記名股票設定質權後,倘欲在集中交易市場以變賣方式實行質權,主管機關如考量集中交易市場之安全管理特性,認為應塗銷質權設定後並符合背書連續之要件,始得為之,應係合法妥當
全文內容
按質權人實行質權得逕行拍賣質物,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可依債編施行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此觀民法第八百九十二條、第八百九十三條及債編施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以及司法院院字第九八○號解釋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十五號解釋自明。惟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明定:「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則上市公司記名股票設定質權後,倘欲在集中交易市場以變賣方式實行質權,主管機關如考量集中交易市場之安全管理特性,認為應塗銷質權設定後並符合背書連續之要件,始得為之,應係合法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