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5 條(設定質權之生效要件)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85 條規定,動產質權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Q · 把東西「押」給別人借錢,但東西還在我這邊,質權算成立嗎?
不算。質物要交付給債權人占有才成立
依民法第 885 條,動產質權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只有口頭約定或書面契約都不夠,必須把質物實際交到債權人手上。而且第二項禁止由出質人或債務人代債權人占有質物,所以「東西放我這邊但算押給你」這種安排在法律上不成立質權。
深度解讀
你跟朋友借了五十萬,跟他說「我把那台重機押給你」。你們握了手,你覺得這事就成了。但你的重機還停在你家車庫。法律上,這筆質權根本不存在。885條的規則冷酷又簡單:東西沒有實際交到債權人手上,質權就不成立。不是簽約就算,不是口頭承諾就算,實體移轉占有,缺這一步,一切歸零。更狠的是第二項:你不能玩「名義上是你的,實際上還是我在用」這種把戲。就算雙方白紙黑字寫好「這台車已經質押給你,但放在我這邊保管」,法律直接否認這種安排。為什麼?因為質權的核心功能是「留置」:東西在債權人手上,債務人才有壓力還錢。如果東西還在債務人手裡,這個壓力機制就失效了,質權就變成一張廢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