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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令民字第 41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5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查質權之設定必須移轉占有,而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為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又占有之移轉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固得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惟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二項,既定有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之明文,則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即不得依同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於質物移轉占有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三一○號判例) 。台灣土地銀行電附之農業生產放款借據,其第五條載有:「借款人原將所購有耕牛○頭....提供擔保,除將擔保物交由貴行指定保管人代為保管外,並將有關憑證交貴行持執....」等字樣,如該耕牛已由出質人交於土地銀行指定之第三人保管,則不論保管不與銀行間之關係如何,要不能謂未發生占有移轉之效力,該耕牛如被強制執行,該行即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

全文內容

查質權之設定必須移轉占有,而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為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又占有之移轉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固得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惟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二項,既定有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之明文,則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即不得依同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於質物移轉占有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三一○號判例) 。台灣土地銀行電附之農業生產放款借據,其第五條載有:「借款人願將所購有耕牛○頭....提供擔保,除將擔保物交由貴行指定之保管人代為保管外,並將有關憑證交貴行持執....」等字樣,如該耕牛已由出質人交於土地銀行指定之第三人保管,則不論保管人與銀行間之關係如何,要不能謂未發生占有移轉之效力,該耕牛如被強制執行,該行即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5)台令民字第 41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5 年 08 月 22 日發布,要旨:查質權之設定必須移轉占有,而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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