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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函參字第 6531 號
要旨
本件關於「派員駐廠占有」是否發生質物移轉效力一節,若依雍興公司原函所稱「……泰隆既將質物棉紗或半成品移交本公司所派人員占有,本公司對質物即有事實上管領之力,非經本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奪」,則該公司對於質物既有事實上管領之,此項派員駐廠占有,當可發生質物移轉之效力,反之所派駐廠之人對於質物若無事實上管領能力,縱使形式上已派員駐廠,亦不生質物移轉之效力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六四九號解釋) 。
全文內容
本件關於「派員駐廠占有」是否發生質物移轉效力一節,若依雍興公司原函所稱:「....泰隆既將質物棉紗或半成品移交本公司所派人員占有,本公司對質物即有事實上管領之力,非經本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奪」,則該公司對於質物既有事實上管領之力,此項派員駐廠占有,當可發生質物移轉之效力,反之所派駐廠之人對於質物若無事實上管領之力,縱使形式上已派員駐廠,亦不生質物移轉之效力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六四九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