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2 條(無主物之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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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即取得其所有權,此即無主物先占。
Q · 撿到沒人要的東西,是不是撿到就是我的?
原則是,但特別法把值錢的全挖走了
依民法第802條,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的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即取得所有權。但關鍵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這幾個字:保育類動物、古物、國家公園內自然物、漂流木、礦物等,分別被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挖走,撿了反而違法。真正能合法先占的,多半是沒人在乎的日常雜物。
深度解讀
你在海邊撿到一顆漂亮的貝殼、在山裡撿到一根鹿角、在河邊撿到一塊奇石。直覺上你會想:「這沒人要的東西,撿到就是我的吧?」民法第 802 條確實給了你這個權利,但它後面藏了五個字決定生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這五個字的意思是:在你以為「這是無主物」的瞬間,有一整本又一整本的特別法在等著告訴你「錯,這個不能撿」。你撿的鹿角如果來自保育類動物,你已經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你撿的奇石如果在國家公園裡,你已經違反國家公園法;你撿的古物如果有文化價值,你可能踩到文化資產保存法。先占權利是預設值,但特別法把最有價值的那一類全部挖走了。留給你能合法先占的,通常是沒人在乎的東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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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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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