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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刑字第 026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河川砂石並非無主物

主旨

依最高法院裁判上見解,河川地內公有土地上之砂石,為政府管領之物,並非無主物。請查照。

說明

一 本件依據經濟部六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經 (六六) 礦字第七三三四號函辦理。

二 抄送最高法院判決正本一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刑字第 026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4 月 01 日發布,要旨:河川砂石並非無主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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