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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0671 號
要旨
有關廢棄車輛,依客觀事實可認定確係屬無主物或遺失物者,環保機關得適用民法無主物先占或遺失物拾得規定處理
全文內容
貴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來函說明二之 (一) 、 (二) 所述之處理程序,本部無意見。至於說明二之 (三) 所引本部七十九年五月七日法 (七九) 律字第六一三六號函有關廢棄車輛,環保機關得適用民法無主物先占或遺失物拾得規定處理等意見,本部認為本案若於踐行上開 (一) 、 (二) 之程序後,依客觀事實可認定確係屬無主物或遺失物者,似亦得參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