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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00-1 條(準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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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00條之1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承租人等土地利用人,準用第774條至第800條相鄰關係規定。

Q · 我是租客,遇到鄰居問題能自己主張權利嗎?

能。民法800條之1讓承租人等利用人準用相鄰關係規定

依民法第800條之1,第774條至第800條的相鄰關係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其他土地、建築物利用人準用之。也就是說,承租人不需透過所有權人,自己就能依第787條主張通行權、依第793條請求排除氣響侵入。但「準用」是於性質不牴觸範圍內適用,法院會依使用權的性質與期限調整適用方式。

深度解讀

你租了一間房子,隔壁鄰居的冷氣外機對著你家窗戶狂吹熱風。你去理論,他甩你一句:「你又不是屋主,管你什麼事。」很多人聽到這句就退了。但這條告訴你:他錯了。民法第774條到第800條的所有相鄰關係規則,不是只有房東能用。你是租客,你能用;你是地上權人,你能用;你是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你通通能用。法律用了一個字叫「準用」,意思是把所有為土地所有人設計的保護傘,整把撐到你頭上。排水、通行、越界建築、氣響侵入,那些你以為只有地主才能主張的事情,只要你是實際使用土地或建築物的人,你就站在跟所有人同一條起跑線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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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00-1 條規定:「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0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00-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