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96-2 條(等值建物之準用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二條規定,於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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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ina
8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房屋以外的不動產適用
huang999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房屋以外建築物之價值亦有超越房屋情事,事所恆有。如對該等建築物之越界建築一律不予保障,亦有害於社會經濟。惟建築物之種類甚多,如一律加以保障,亦將侵害鄰地所有人之權益,故權衡輕重,以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例如倉庫、立體停車場等是,始得準用前二條之規定,爰增訂本條規定,以期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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