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797條規定鄰地植物枝根越界時,土地所有人須先請求植物所有人限期刈除,逾期未除才能自行刈取並請求償還費用;枝根無妨害土地利用則須容忍。
Q · 鄰居的樹枝伸到我家,我可以直接砍嗎?
不能直接砍,要先請求對方限期刈除
依民法第797條,鄰地植物枝根越界時,土地所有人不能直接動手,必須先請求植物所有人於相當期間內自行刈除。對方逾期未除,才能自行刈取越界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的費用。但若枝根對土地利用無妨害,則不適用,土地所有人須容忍。順序搞反直接砍,可能構成毀損他人財物。
鄰居那棵芒果樹的枝條伸到你家陽台,掉果實、擋陽光、還吸引蟲鳥,你氣得拿鋸子就要動手。等等,先放下鋸子。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規矩:你不能直接砍。必須先「請求」對方在合理期間內自己修剪,對方不修,你才能動手,而且還能跟他要工錢。順序搞反了,你可能從受害者變成毀損他人財物的加害者。2009 年修法還多給你一個武器:你刈除後請來的工人費用,可以向對方討回來。很多人吃虧吃在不知道這條有這個「請求先行」的程序,不知道有這個「費用償還」的請求權。至於枝根沒影響到你使用土地的情況,法律就站在植物那邊,你只能忍。
民法第797條為相鄰關係規範,處理鄰地植物枝根越界的爭議。其建立三段式結構:第一項賦予土地所有人「請求限期刈除權」、第二項賦予逾期後的「自助刈除權」及「費用償還請求權」、第三項限定於枝根對土地利用構成妨害時始得行使,無妨害則須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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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民法第797條第一項要求你先請求對方在合理期間內自行刈除,對方不做你才能自己動手。跳過請求程序直接砍,你是毀損他人財物,對方可以告你刑事毀損罪。實務提示:用存證信函請求並寫明期限與法律依據,多數鄰居收到就會自行處理。
果實仍屬植物所有人。第798條講的是果實自落於鄰地視為鄰地所有人,但還掛在樹上的果實不論枝條伸到誰家都是種樹那家的。實務提示:想吃之前先確認是自己掉的還是你去摘的,性質完全不同。
可以。2009年修法在第二項增列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保留發票、施工前後照片作為證據。實務提示:費用須相當,不能請最貴的景觀公司做簡單修剪再要求全額賠,法院會審酌是否為相當費用。
不行。第一項要求請求先行,須先請對方限期刈除,逾期才能自助,否則可能構成毀損。
包含。條文用「枝根」,地上枝條與地下樹根都適用;2009年並把「竹木」擴大為「植物」。
越界枝根未影響你實際使用土地(如越界處是空地或水泥停車面),依第三項你須容忍。
797管越界枝根的刈除;798管自落於鄰地的果實歸屬,自落者視為鄰地所有人。
拍照存證→寄存證信函請求限期刈除→等相當期間→逾期僱工刈除留發票→請求償還費用。
保留發票、施工前後照片、工人聯絡方式,依第二項請求相當費用,不付走小額訴訟。
10萬元以下小額訴訟裁判費約1,000元起,可自己跑免律師,成本低。
用存證信函而非LINE或口頭,這封信是日後訴訟「我給過合理期間」的唯一證據。
797是相鄰關係特別規定,越界枝根優先適用;767是妨害除去的一般原則作後盾。
| item | trigger | right | limit |
|---|---|---|---|
| 第一項 請求刈除 | 枝根越界且妨害土地利用 | 請求限期自行刈除 | 須給相當期間,不可逕自動手 |
| 第二項 自助刈除+費用 | 逾期未刈除 | 自行刈取+請求償還費用 | 費用須相當,不得浮報 |
| 第三項 容忍義務 | 枝根對土地利用無妨害 | 無,須容忍 | 不適用前二項 |
| 第798條 自落果實 | 果實自落於鄰地 | 視為鄰地所有人所有 | 限自落,主動摘取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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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人遇鄰地竹木之枝根,有逾越疆界者,得向竹木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 竹木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除越界之枝根。 越界竹木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 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 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可能越界者不宜限於「竹木」,爰將其一律修正為「植物」,以資明確,並期周延。 二、在往昔農業社會,土地所有人刈取越界之枝根,具有經濟上之價值,可為利用,以補償其刈除之勞力及費用。惟今日社會變遷,刈除之枝根可利用之經濟價值減低,或需僱工搬運,將造成負擔,爰於第二項增列「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以符實際,並期平允。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竹木之枝根,有逾越疆界者,得向竹木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 竹木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除越界之枝根。 越界竹木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一、本條可能越界者不宜限於「竹木」,爰將其一律修正為「植物」,以資明確,並期周延。 二、在往昔農業社會,土地所有人刈取越界之枝根,具有經濟上之價值,可為利用,以補償其刈除之勞力及費用。惟今日社會變遷,刈除之枝根可利用之經濟價值減低,或需僱工搬運,將造成負擔,爰於第二項增列「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以符實際,並期平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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