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98 條(鄰地之果實獲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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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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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98 條規定,果實自然掉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仍歸原樹主。
Q · 鄰居的果樹掉果實到我家,那些果實是誰的?
自然掉落的歸你,但你不能去搖樹打落
依民法第 798 條,果實『自己掉落』到鄰地的那一刻起,所有權即移轉給鄰地所有人,你不必歸還、原樹主也不能請求返還。兩個關鍵門檻:第一,必須是自然掉落,拿竹竿敲、用水管沖都不算;第二,若鄰地是公園、人行道、馬路等公用地,則不適用,果實仍屬原樹主。
深度解讀
你家芒果樹長得太好,果實一顆顆掉到隔壁院子。你心想:「那是我的樹結的果,當然是我的。」錯了。從果實離開樹枝、自己掉到鄰地那一刻起,所有權就轉移了,從此是鄰居的。你翻牆去撿,反而可能變成竊盜。但這條規定有兩個關鍵門檻:第一,必須是「自己掉落」,你拿竹竿去敲、用水管去沖,都不算。第二,如果鄰地是公園、人行道、馬路這種公用地,規則不適用,果實還是你的。這條看起來是農村條款,但真正適用的場景包括都市透天厝的芒果樹、郊區別墅的桂花、甚至社區綠地的龍眼。一棵樹的法律命運,從果實離枝的那一秒就開始分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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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