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96-1 條(越界建屋之移去或變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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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不符合796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移去或變更逾越地界之房屋),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顧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並兼顧雙方當事人之權益
Exc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II 「前條第一項但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償金、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
qqh1102
a year ago
以上皆非
土地所有人越界建屋
一、故意—>移去或變更(796-1I但書)
二、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㈠鄰地所有人知情不及時異議—>償金
㈡鄰地所有人知情而即時異議—>衡量公益及雙方利益—>移去變更/補償
㈢鄰地所有人不知情—>移去變更/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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