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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96-1 條(越界建屋之移去或變更)

  1. 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2. 2.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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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96條之1規定,房屋非故意越界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拆除,改以價購或賠償替代。

Q · 房屋蓋過界,鄰居要求拆,一定得拆嗎?

依民法第796條之1,房屋非故意逾越地界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改以準用第796條第二項的方式,由鄰地所有人請求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土地及畸零地。但土地所有人若係「故意」逾越地界,本條不適用,鄰地所有人得依第767條請求拆除。故意與否是這條的絕對開關。

白話解讀

你蓋房子不小心越界了幾十公分到鄰居土地上,鄰居氣沖沖要你拆掉。你以為自己死定了?未必。這條法律給了法官一把「剪刀」:如果硬拆會造成巨大的社會浪費(整棟樓要打掉重蓋),而越界部分又小,法官可以判決「不用拆」,但你要付錢買下那塊地或賠償。這是民法裡少數「法官可以不照字面判」的條文之一。但這把剪刀有一個絕對的開關:你如果是「故意」越界的,剪刀直接失效,鄰居說拆就得拆。跟第796條的差別在這裡:796條保護的是「鄰居知道卻沒立刻抗議」的情況,797-1條則是法官基於公共利益主動介入,連鄰居及時抗議都擋不住房子被保留的判決。

法律定性

民法第796條之1為越界建築的法院裁量免拆規範:當房屋非故意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權衡拆除造成的社會經濟損失與鄰地實際損害,免除全部或一部拆除,改以金錢補償或價購替代;對故意越界者則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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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房屋越界幾公分,鄰居真的能讓我整棟拆掉嗎?

理論上可依第767條請求拆除,但法院依本條斟酌公共利益,越界比例小、拆除損失大且非故意時,多判免拆改金錢補償。

Q2怎麼證明自己是非故意越界?

調出建照、竣工圖、原始地籍圖、施工日誌,顯示依當時資料施工無明顯逾越徵兆即足。建商蓋的,建商測量紀錄就是盾牌。

Q3法院判免拆後,要付多少錢給鄰居?

準用第796條第二項,由鄰地所有人請求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土地及畸零地,價額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

Q4第796條和第796條之1差在哪?

796條處理鄰地知情未即異議;796條之1是法院基於公共利益主動裁量,即使鄰地及時異議仍可能判免拆。

Q5故意越界還能主張本條免拆嗎?

不能。但書明文排除故意逾越者,故意成立則本條保護傘失效,鄰地可請求拆除。

Q6越界建築爭議有時效限制嗎?

本條為第767條物上請求權的抗辯。已登記不動產之返還請求權無消滅時效,未登記者15年。

Q7買到越界的中古屋或預售屋怎麼辦?

先做界址鑑定確認範圍,再追查原建商當初是故意或過失越界,這決定你能否主張本條免拆。

Q8等值的非房屋建物也能適用嗎?

依第796條之2,與房屋價值相當的其他建築物準用本條,但純圍牆、棚架等通常不在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無完全對應條文;近似為民法第234條(境界線付近建築之限制),越界爭議多依權利濫用法理處理
🇰🇷 韓國民法第242條(境界線附近之建築)為近似相鄰建築規定;越界建築多依信義誠實原則與權利濫用處理,無價購免拆專條
🇨🇳 中國民法典物權編相鄰關係(第288–296條)規範相鄰不動產,無越界建築免拆價購專條,實務依公平原則處理
🇩🇪 德國BGB § 912(Überbau,越界建築容忍義務)— 本條直接繼受對象,§§ 912-916 規定越界金(Überbaurente)與價購
🇫🇷 法國Code civil 無對應;法國判例對 empiétement(越界)採嚴格立場,原則一律拆除,恰與本條相反,可作對照
🇺🇸 美國Encroachment 之 doctrine of relative hardship/balancing of equities:無辜輕微越界時法院得拒絕強制拆除命令,與本條精神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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