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96-1 條(越界建屋之移去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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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96條之1規定,房屋非故意越界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拆除,改以價購或賠償替代。
Q · 房屋蓋過界,鄰居要求拆,一定得拆嗎?
未必。非故意越界時法院可斟酌公益判免拆
依民法第796條之1,房屋非故意逾越地界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改以準用第796條第二項的方式,由鄰地所有人請求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土地及畸零地。但土地所有人若係「故意」逾越地界,本條不適用,鄰地所有人得依第767條請求拆除。故意與否是這條的絕對開關。
深度解讀
你蓋房子不小心越界了幾十公分到鄰居土地上,鄰居氣沖沖要你拆掉。你以為自己死定了?未必。這條法律給了法官一把「剪刀」:如果硬拆會造成巨大的社會浪費(整棟樓要打掉重蓋),而越界部分又小,法官可以判決「不用拆」,但你要付錢買下那塊地或賠償。這是民法裡少數「法官可以不照字面判」的條文之一。但這把剪刀有一個絕對的開關:你如果是「故意」越界的,剪刀直接失效,鄰居說拆就得拆。跟第796條的差別在這裡:796條保護的是「鄰居知道卻沒立刻抗議」的情況,797-1條則是法官基於公共利益主動介入,連鄰居及時抗議都擋不住房子被保留的判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公共利益名詞
- 故意名詞
- 民法 第 79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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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