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重點摘要民法第795條規定,鄰地建築物或工作物有傾倒危險而危及你的土地時,你不必等它倒下,現在就能請求對方為必要之預防。
Q · 隔壁房子還沒倒,我現在就能要求他處理嗎?
可以。民法795條讓你在危險發生前出手
依民法第795條,只要鄰地的建築物或工作物有「傾倒之危險」且會危及你的土地,你現在就能請求鄰地所有人做必要之預防,不必等它真的倒下。要件有三:危險來源是建築物或工作物、有傾倒之虞、會致鄰地受損害之虞。對方不理可訴請法院,並聲請代為履行由其負擔費用。
你家隔壁的舊公寓牆壁出現明顯裂縫,頂樓違建搖搖欲墜,每次颱風你都擔心它會倒下來砸到你家。你不用等它真的倒下來才處理。民法第 795 條給了你一個「超前部署」的武器:只要鄰地的建築物或工作物有傾倒危險,而且會危及你家,你現在就能請鄰居做預防措施,不必等災難發生。這是物權法裡少數「損害還沒發生你就能主張」的條文。多數損害賠償規定都要等你真的受害了才能告,但這條不用。你可以請對方補強結構、拆除違建、加裝保護措施。如果對方不理,你可以上法院訴請強制他處理。這條的存在理由很直白:等房子真的倒了才處理就來不及了。
民法第795條為相鄰關係中的預防性規範,賦予鄰地所有人在鄰地建築物或工作物有傾倒危險、可能危及自己土地時,請求對方採取必要預防措施的權利。其特色在於損害尚未實現即得主張,屬物權妨害預防請求權在相鄰關係的具體化。
可以告登記的所有權人。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和建物謄本,上面有所有權人姓名和戶籍地址。就算人在國外,法院可用公示送達,訴訟照樣進行。若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可依民法第1148條向繼承人主張。若聯絡不到人又有急迫危險,可同時向建管處依建築法第81條申請緊急處理,走公法救濟比民事訴訟快。
原則上由鄰地所有權人(危險來源一方)自己負擔,因為他有維護自己建物安全的義務。若危險是雙方行為共同造成,可能依比例分攤。若你願意先墊付費用換取對方立即處理,可簽書面協議約定事後求償,這種先修再算的模式實務上很常見。
管委會通常不是本條權利人(無所有權),本條權利人是受威脅土地或建物的鄰地所有人。實務上管委會可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授權代表多數住戶提告,民法第821條也規定共有人對第三人可為共有物全部之請求。集體訴訟比單打獨鬥更有壓力,因為法官會看到這是全社區共識而非個人恩怨。
相鄰關係中的預防請求權:鄰地建物或工作物有傾倒之虞危及你土地時,可請求對方做必要預防,是物權法少數損害前可主張的條文。
建築物或工作物客觀上存在傾倒可能性即可,無須已實際傾倒;颱風後、地震後牆面龜裂、違建傾斜都屬之。
補強結構、拆除違章、加裝防護網等,視危險型態而定;對方不做可由法院判准代為履行。
受危險威脅的鄰地所有人;管委會無所有權非權利人,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
拍照存證 → 向建管處檢舉取得公家勘查紀錄 → 寄存證信函限期改善 → 訴請必要之預防併聲請代為履行。
多時間點照片錄影、建管處依建築法勘查紀錄、自費結構技師鑑定報告,公家紀錄證據力最強。
原則由危險來源的鄰地所有人負擔;雙方共同造成可比例分攤,急迫時可先墊付再書面約定求償。
申請謄本查所有權人,國外可公示送達,未辦繼承登記向繼承人主張,並同時走建築法公法救濟。
795是損害發生前的預防請求、你握主動權;184是損害後的侵權賠償、你已是受害者。
| 比較面向 | civil_795 | tort_184 |
|---|---|---|
| 主張時點 | 損害發生前(有傾倒之虞) | 損害發生後 |
| 請求內容 | 必要之預防(補強、拆除、防護) | 金錢損害賠償 |
| 權利人地位 | 仍握主動權的鄰地所有人 | 已受害的被害人 |
| 時效限制 | 危險存續期間皆可主張 | 知悉時起2年、行為時起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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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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