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99-1 條(建築物之費用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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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修繕費由各所有人按應有部分分擔,規約顯失公平者得於成立後三個月內訴請撤銷。
Q · 社區規約對我不公平,可以不遵守嗎?
不行,但三個月內可訴請法院撤銷
依民法第799條之1第三項,規約按專有部分、共有部分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是否已支付對價等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這三個月是除斥期間,從規約成立起算,不是從你發現不公平起算,過期不能延長、不能回復,救濟權直接消滅。在撤銷前,規約仍對你有拘束力,不能片面拒繳。
深度解讀
你住公寓大廈,每個月乖乖繳管委會的錢,以為那是「大家都這樣」的潛規則。其實不是潛規則,是這條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電梯壞了、屋頂漏水、外牆剝落,這些共用部分的修繕費,你按照權狀上的「應有部分」比例一起扛,這是內建在你持份裡的負擔,跟你用不用電梯無關。但真正的權力時刻在第三項:如果你的規約(住戶大會訂的那本)規定得顯失公平,例如一樓店面不用分擔電梯費、頂樓戶不用分擔頂樓防水,你在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可以告上法院撤銷。更狠的是第四項:你買中古屋,前屋主簽的規約你自動繼承,但如果是「其他約定」(非規約的私下協議),只有你買的時候「明知或可得而知」才綁你。這條是公寓大廈裡最被忽略但最有力的翻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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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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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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