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99-1 條(建築物之費用分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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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999
17 days ago
司法類科
立法理由:五、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各區分所有人因各專有該建築物之一部或共同居住其內,已形成一共同團體。而規約乃係由區分所有人團體運作所生,旨在規範區分所有人相互間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其基地之管理、使用等事項,以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為目的,故區分所有人及其繼受人就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依團體法法理,無論知悉或同意與否,均應受其拘束,方足以維持區分所有人間所形成團體秩序之安定。至區分所有人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其繼承人固應承受,但因非由團體運作所生,基於交易安全之保護,特定繼受人僅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受其拘束,爰增訂第四項。又所謂繼受人包括概括繼受與因法律行為而受讓標的之特定繼受人在內;區分所有人依法令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乃屬當然,無待明文,均併予指明。









huang999
17 days ago
司法類科
799-1 vs 826-1









ouyang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

ucheng
2 years ago
法律相關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四項:
「規約」:區分所有人會議所作成之決議
「依其他約定」:分管契約
基於債之相對性,契約效力原則上只及於當事人,惟團體成員應受團體規則之拘束,又考量避免善意第三人之不測,僅限於明知或可得而知時,始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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