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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 第 799-1 條(建築物之費用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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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3. 3.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4. 4.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修繕費由各所有人按應有部分分擔,規約顯失公平者得於成立後三個月內訴請撤銷。

Q · 社區規約對我不公平,可以不遵守嗎?

不行,但三個月內可訴請法院撤銷

依民法第799條之1第三項,規約按專有部分、共有部分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是否已支付對價等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這三個月是除斥期間,從規約成立起算,不是從你發現不公平起算,過期不能延長、不能回復,救濟權直接消滅。在撤銷前,規約仍對你有拘束力,不能片面拒繳。

深度解讀

你住公寓大廈,每個月乖乖繳管委會的錢,以為那是「大家都這樣」的潛規則。其實不是潛規則,是這條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電梯壞了、屋頂漏水、外牆剝落,這些共用部分的修繕費,你按照權狀上的「應有部分」比例一起扛,這是內建在你持份裡的負擔,跟你用不用電梯無關。但真正的權力時刻在第三項:如果你的規約(住戶大會訂的那本)規定得顯失公平,例如一樓店面不用分擔電梯費、頂樓戶不用分擔頂樓防水,你在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可以告上法院撤銷。更狠的是第四項:你買中古屋,前屋主簽的規約你自動繼承,但如果是「其他約定」(非規約的私下協議),只有你買的時候「明知或可得而知」才綁你。這條是公寓大廈裡最被忽略但最有力的翻盤條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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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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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99-1 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9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9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