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99-1 條(建築物之費用分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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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規約」:區分所有人會議所作成之決議
「依其他約定」:分管契約
基於債之相對性,契約效力原則上只及於當事人,惟團體成員應受團體規則之拘束,又考量避免善意第三人之不測,僅限於明知或可得而知時,始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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