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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99-2 條(同一建築物之所有人區分)

同一建築物屬於同一人所有,經區分為數專有部分登記所有權者,準用第七百九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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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799條之2讓一人持有並分割登記的建築物準用區分所有規則,共用部分與基地權利在讓與時強制連動移轉。

Q · 整棟都是我的,分割成好幾間賣,樓梯屋頂算誰的?

依民法第799條之2,同一建築物原屬同一人所有,一旦區分為數個專有部分並分別登記所有權,即準用第799條的數人區分所有規則。樓梯、屋頂、外牆、地基等共用部分由各專有部分所有人按應有部分共有,專有部分讓與時必須一併連動共用部分的應有部分與基地權利,所有人不能單獨保留。

白話解讀

你蓋了一棟樓,整棟都是你的,然後把它切成十間套房,每間單獨登記一個權狀準備分批賣掉。這時候一個弔詭的問題冒出來:樓梯、屋頂、地基算誰的?如果用「反正整棟都是我的」的邏輯處理,買家拿到的權狀就是一張孤島,沒有通往外面的路、沒有共用的牆、沒有可靠的基地權利。買家會怎樣?他買到的不動產隨時可能因為你保留的共用部分而癱瘓。這條短短兩行的法律,就是把「數人區分所有」的整套遊戲規則(第799條的共有部分劃分、基地權利連動、專有部分讓與時的強制搭配),直接套用到「一人區分所有」這個看起來特殊但實務上極常見的情況。它讓你在賣第一間的那一瞬間,整棟樓的法律關係就被重新格式化成標準的區分所有格式,買家拿到的權狀不會是孤島。

法律定性

民法第799條之2為區分所有的準用規範,指同一建築物原屬同一人所有,經區分為數個專有部分並分別登記所有權時,其共用部分劃分、基地權利連動及專有部分讓與時的強制搭配,均準用第799條數人區分所有的規定,以確保交易第三人取得完整且不殘缺的權利。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799條之2是什麼?

規定同一人持有的建築物分割為數專有部分登記後,準用第799條區分所有規定。

Q2一人區分所有跟公寓大廈差在哪?

法律效果幾乎一樣,差別在管理實務上一人區分所有初期通常沒有管委會。

Q3建商分割透天厝出售,樓梯能保留嗎?

不能。準用799條後共用部分與專有部分讓與時強制連動,建商無權單獨保留。

Q4繼承祖厝分三張權狀,天井算誰的?

屬共有部分,三位繼承人依應有部分共有,不能由一人獨占。

Q5預售屋契約寫「共用部分另行協議」有效嗎?

在準用799條的強制效力下,把共用部分與專有部分切開處理的約定難以成立。

Q6這條只適用建商嗎?

不是。繼承分割、家族重新登記、夫妻分產只要分成數個獨立權狀都自動適用。

Q7需要申請才適用799條之2嗎?

不用。它是默認規則,分割登記為數專有部分即自動啟動。

Q8權狀只有專有部分沒有共用部分怎麼辦?

可主張準用799條請求補辦移轉登記或解除契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ingle_owner_799_2multi_owner_799
適用情形原屬同一人,分割登記為數專有部分原即由數人區分所有
共用部分歸屬讓與後由各專有部分所有人共有各區分所有人按應有部分共有
啟動時點分割登記+第一戶對外讓與時區分所有成立時即適用
管委會初期常無,第一戶讓出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通常已成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建物の区分所有等に関する法律(区分所有法、1962年)
🇰🇷 韓國집합건물의 소유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집합건물법)
🇨🇳 中國民法典第271條以下(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 德國Wohnungseigentumsgesetz (WEG) § 1 ff.(insb. § 8 Teilungserklärung)
🇫🇷 法國Loi n° 65-557 du 10 juillet 1965 fixant le statut de la copropriété des immeubles bâtis
🇺🇸 美國Uniform Condominium Act (1980)(§ 2-101 ff. declaration)/各州 condominium statu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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