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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00 條(他人正中宅門之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但另有特約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特約或習慣。
  2. 因前項使用,致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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