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0 條(他人正中宅門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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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00 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中,專有部分所有人於必要時得使用他人正中宅門,致生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Q · 鄰居可以從我家大門進出嗎?我能擋嗎?
若那是他唯一通道則不能擋,但你可請求償金
依民法第 800 條,如果鄰居的專有部分必須經過你的正中宅門才能出入,且他確實沒有其他合理通道,你不能封門或上鎖阻擋。但這個使用權不是免費的:依第二項,他的通行若對你造成損害(磨損、噪音、隱私干擾),應支付償金。前提是『必要性』——鄰居有其他路可走,就不能硬要穿過你家門口。若雙方另有特約或社區有長年習慣,則優先依特約或習慣處理。
深度解讀
住在公寓大廈裡,有一種尷尬你可能沒想過:你家的大門,可能法律上必須讓鄰居通過。這不是鄰居無理取鬧,而是建築物結構上,某些住戶的唯一出入口恰好經過你家的「正中宅門」(主要出入通道)。這條規定的意思很直白:如果鄰居沒有其他合理的出入方式,他有權使用你的主要通道。你不能鎖門把他關在裡面,也不能裝鐵門把他堵在外面。但這個權利不是白用的。他用了你的通道,如果對你造成損害(磨損、噪音、隱私干擾),他必須付你補償金。另外,如果住戶之間已經有特別約定,或者社區長年有慣例,就照約定或慣例走。重點是:這條的前提是「必要性」。鄰居有其他路可以走,他就不能硬要穿過你家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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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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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