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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800 條(他人正中宅門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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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但另有特約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特約或習慣。
  2. 2.因前項使用,致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00 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中,專有部分所有人於必要時得使用他人正中宅門,致生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Q · 鄰居可以從我家大門進出嗎?我能擋嗎?

若那是他唯一通道則不能擋,但你可請求償金

依民法第 800 條,如果鄰居的專有部分必須經過你的正中宅門才能出入,且他確實沒有其他合理通道,你不能封門或上鎖阻擋。但這個使用權不是免費的:依第二項,他的通行若對你造成損害(磨損、噪音、隱私干擾),應支付償金。前提是『必要性』——鄰居有其他路可走,就不能硬要穿過你家門口。若雙方另有特約或社區有長年習慣,則優先依特約或習慣處理。

深度解讀

住在公寓大廈裡,有一種尷尬你可能沒想過:你家的大門,可能法律上必須讓鄰居通過。這不是鄰居無理取鬧,而是建築物結構上,某些住戶的唯一出入口恰好經過你家的「正中宅門」(主要出入通道)。這條規定的意思很直白:如果鄰居沒有其他合理的出入方式,他有權使用你的主要通道。你不能鎖門把他關在裡面,也不能裝鐵門把他堵在外面。但這個權利不是白用的。他用了你的通道,如果對你造成損害(磨損、噪音、隱私干擾),他必須付你補償金。另外,如果住戶之間已經有特別約定,或者社區長年有慣例,就照約定或慣例走。重點是:這條的前提是「必要性」。鄰居有其他路可以走,他就不能硬要穿過你家門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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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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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00 條規定:「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但另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0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