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0 條(他人正中宅門之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但另有特約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特約或習慣。
- 因前項使用,致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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