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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 條(法源)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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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條確立民事三層法源:先適用成文法律,無規定時依習慣,無習慣時依法理,確保任何民事糾紛都有裁判依據。

Q · 法律沒規定的民事問題,法官怎麼判?

依民法第1條,民事案件若無成文法律規定,法官須先適用習慣(須長期反覆實行且具法之確信,並通過第2條公序良俗檢驗),仍無習慣時則依法理裁判。法官不得以「法律無規定」為由拒絕審判,因此任何民事糾紛在法律上都有解。

白話解讀

整部民法一千兩百多條,第一條不講權利、不講義務,講的是一件多數人從沒想過的事:如果法律沒寫到的情況發生了,怎麼辦?答案不是「法官自己決定」,也不是「那就沒辦法了」,而是有一套明確的優先順序。先找法律條文,沒有條文就找民間的習慣(例如某個行業行之有年的交易慣例),連習慣都找不到,法官還要從法律的基本精神(法理)推導出答案。這代表什麼?代表台灣的民事法律體系不存在「法律漏洞所以我幫不了你」這種事。法官不能因為六法全書裡沒有一條剛好對應你的狀況就把你打發走。同時,這也代表一件你可能沒意識到的事:有些判決的依據,根本不是任何一條寫在法典裡的條文,而是某個行業幾十年來「大家都這樣做」的慣例。這個慣例的法律效力,是這條賦予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1條為我國民事法源的基礎規範,確立法律、習慣、法理三層遞降的適用順序:成文法律優先,無法律規定時依習慣,無習慣時由法官依法理裁判,據此排除「法律無規定即無從審判」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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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1條是什麼?

確立民事三層法源順序:法律→習慣→法理,是整部民法的法源總開關。

Q2民法第1條的習慣是什麼?

指習慣法,須長期反覆實行、社會有法之確信,且不違反公序良俗。

Q3什麼是法理?

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如誠信原則、禁止權利濫用,法官在無法律無習慣時據以裁判。

Q4法律沒規定法官可以不判嗎?

不可以。本條使法官不得以無明文為由拒絕審判,必須往習慣、法理找答案。

Q5民法第1條跟刑法罪刑法定差在哪?

刑法沒寫就不罰;民事相反,沒寫仍由習慣法理補位,沒有真空地帶。

Q6行業慣例可以當判決依據嗎?

可以,若構成習慣法且通過第2條公序良俗檢驗,即為本條授權的法源。

Q7民法第1條跟第2條的關係?

第1條開放習慣為法源,第2條設下「不得背於公序良俗」的篩子限制它。

Q8民法第1條會考嗎?

律師、司法官考試極高頻,法源論是民法總則第一個必背考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3条(慣習の効力)
🇰🇷 韓國민법 제1조(법원)— 「민사에 관하여 법률에 규정이 없으면 관습법에 의하고 관습법이 없으면 조리에 의한다」
🇨🇳 中國民法典 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德國BGB 無單一對應條文;法律漏洞由法官造法(richterliche Rechtsfortbildung)填補
🇫🇷 法國Code civil 無直接對應;article 4(禁止拒絕審判 déni de justice)課予法官填補義務
🇺🇸 美國普通法無成文對應;法官透過判例(stare decisis)造法填補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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