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 條(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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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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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條確立民事三層法源:先適用成文法律,無規定時依習慣,無習慣時依法理,確保任何民事糾紛都有裁判依據。
Q · 法律沒規定的民事問題,法官怎麼判?
先看習慣,沒習慣再用法理判
依民法第1條,民事案件若無成文法律規定,法官須先適用習慣(須長期反覆實行且具法之確信,並通過第2條公序良俗檢驗),仍無習慣時則依法理裁判。法官不得以「法律無規定」為由拒絕審判,因此任何民事糾紛在法律上都有解。
深度解讀
整部民法一千兩百多條,第一條不講權利、不講義務,講的是一件多數人從沒想過的事:如果法律沒寫到的情況發生了,怎麼辦?答案不是「法官自己決定」,也不是「那就沒辦法了」,而是有一套明確的優先順序。先找法律條文,沒有條文就找民間的習慣(例如某個行業行之有年的交易慣例),連習慣都找不到,法官還要從法律的基本精神(法理)推導出答案。這代表什麼?代表台灣的民事法律體系不存在「法律漏洞所以我幫不了你」這種事。法官不能因為六法全書裡沒有一條剛好對應你的狀況就把你打發走。同時,這也代表一件你可能沒意識到的事:有些判決的依據,根本不是任何一條寫在法典裡的條文,而是某個行業幾十年來「大家都這樣做」的慣例。這個慣例的法律效力,是這條賦予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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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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