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x68
a day ago
爭點:
◆適用順序
◆法官不得以法無明文而拒絕審判
★習慣=習慣法:
1.多年慣行的事實
2.擁有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
3.不背於公序良俗(§2)
c.f.事實上習慣:僅為慣行之事實,不具有法源性而無法補充法律,但於法律特別規定時,優先於法律之效力。









anny
14 days ago
司法類科
習慣:
1.多年慣行,意即多年以來人們都是這樣做的
2.法的確信,意即人們確實有被這個習慣所拘束、且相信它具備類似於法律的拘束力
3.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
4.不能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法理:法學上基礎的原理原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