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 條(法源)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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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條確立民事三層法源:先適用成文法律,無規定時依習慣,無習慣時依法理,確保任何民事糾紛都有裁判依據。
Q · 法律沒規定的民事問題,法官怎麼判?
依民法第1條,民事案件若無成文法律規定,法官須先適用習慣(須長期反覆實行且具法之確信,並通過第2條公序良俗檢驗),仍無習慣時則依法理裁判。法官不得以「法律無規定」為由拒絕審判,因此任何民事糾紛在法律上都有解。
白話解讀
整部民法一千兩百多條,第一條不講權利、不講義務,講的是一件多數人從沒想過的事:如果法律沒寫到的情況發生了,怎麼辦?答案不是「法官自己決定」,也不是「那就沒辦法了」,而是有一套明確的優先順序。先找法律條文,沒有條文就找民間的習慣(例如某個行業行之有年的交易慣例),連習慣都找不到,法官還要從法律的基本精神(法理)推導出答案。這代表什麼?代表台灣的民事法律體系不存在「法律漏洞所以我幫不了你」這種事。法官不能因為六法全書裡沒有一條剛好對應你的狀況就把你打發走。同時,這也代表一件你可能沒意識到的事:有些判決的依據,根本不是任何一條寫在法典裡的條文,而是某個行業幾十年來「大家都這樣做」的慣例。這個慣例的法律效力,是這條賦予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1條為我國民事法源的基礎規範,確立法律、習慣、法理三層遞降的適用順序:成文法律優先,無法律規定時依習慣,無習慣時由法官依法理裁判,據此排除「法律無規定即無從審判」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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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1條是什麼?▾
確立民事三層法源順序:法律→習慣→法理,是整部民法的法源總開關。
Q2民法第1條的習慣是什麼?▾
指習慣法,須長期反覆實行、社會有法之確信,且不違反公序良俗。
Q3什麼是法理?▾
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如誠信原則、禁止權利濫用,法官在無法律無習慣時據以裁判。
Q4法律沒規定法官可以不判嗎?▾
不可以。本條使法官不得以無明文為由拒絕審判,必須往習慣、法理找答案。
Q5民法第1條跟刑法罪刑法定差在哪?▾
刑法沒寫就不罰;民事相反,沒寫仍由習慣法理補位,沒有真空地帶。
Q6行業慣例可以當判決依據嗎?▾
可以,若構成習慣法且通過第2條公序良俗檢驗,即為本條授權的法源。
Q7民法第1條跟第2條的關係?▾
第1條開放習慣為法源,第2條設下「不得背於公序良俗」的篩子限制它。
Q8民法第1條會考嗎?▾
律師、司法官考試極高頻,法源論是民法總則第一個必背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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