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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 條(法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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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juan0813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1.民法之習慣
winniewen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習慣法 社會多數人長久慣行 一般人確信慣行有拘束力 該慣行不違背公序良俗
eugean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爭點: ◆適用順序 ◆法官不得以法無明文而拒絕審判 ★習慣=習慣法: 1.多年慣行的事實 2.擁有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 3.不背於公序良俗(§2) c.f.事實上習慣:僅為慣行之事實,不具有法源性而無法補充法律,但於法律特別規定時,優先於法律之效力。
a0985991659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爭點: ◆適用順序 ◆法官不得以法無明文而拒絕審判 ★習慣=習慣法: 1.多年慣行的事實 2.擁有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 3.不背於公序良俗(§2) c.f.事實上習慣:僅為慣行之事實,不具有法源性而無法補充法律,但於法律特別規定時,優先於法律之效力。
skyle
a year ago
hey
yuxiongbear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如果有關於民事的問題,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怎麼辦,就要看社會上有沒有一種長期而普遍的習慣,如果有的話,就要依照這種習慣來處理。如果沒有這種習慣,就要依照法律的一般原則和理念來判斷。這樣可以保護民事當事人的權利,也可以讓法院不會因為法律沒有規定而拒絕裁判。
wx68
a year ago
爭點: ◆適用順序 ◆法官不得以法無明文而拒絕審判 ★習慣=習慣法: 1.多年慣行的事實 2.擁有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 3.不背於公序良俗(§2) c.f.事實上習慣:僅為慣行之事實,不具有法源性而無法補充法律,但於法律特別規定時,優先於法律之效力。
ann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習慣: 1.多年慣行,意即多年以來人們都是這樣做的 2.法的確信,意即人們確實有被這個習慣所拘束、且相信它具備類似於法律的拘束力 3.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 4.不能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法理:法學上基礎的原理原則
ykk860413
2 years ago
公職特考
法理為法律之原理,有關法律之一般原理原則、從法律整體所生之真理。
bactrr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1.法官不得以無法律為由拒絕審判 2.法律(法規範)>習慣>法理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強行規定(依法行政、裁判)>契約(私法自治,情、理優先)>任意性規定 民法承認法律漏洞(loophole/ legal trap),允許類推適用 憲法80 法官依法審判 ⚠️民法的上位法理,與本條無關,但很重要,先暫至於本法第一條為筆記 🔵陳聰富師:法安定性 vs 實質正當性 🔵姜世明師:法治下,原則「法安定性」,例外「個案正義」調整 (一)目的性(purpose of statute):法律/權力的範圍 蓋尤斯法學階梯,法律三大基本原則: 1️⃣為人誠實(例如📌契約自由) 但丁:道德常能彌補智慧的缺陷,然而智慧卻永遠填補不了道德的空白 🔵李家慶師:法律人的價值尤其體現在由契約排除任意規定,爭取對我方有利 2️⃣不侵害他人(例如📌過失責任) 3️⃣給予每個人應得的部分/分配正義(例如📌物權對世性、財產權社會化) (二)安定性(stability of the order of law): 📌 動的安全:交易安定性 靜的安全:原有法律關係 (三)正當性(legitimacy, justification): 審查基準 (1)目的正當性 (2)目的與手段之間 A.適合性 B.必要性 C.均衡性 * 私法秩序的基礎 (一)財產權 1. 債權對人/相對性 契約自由原則、讓與性 容許無名契約(不像物權法律習慣主義定型化) 無公示制度、僅受部分侵權行為法保障(184 1後、184 2),主要保護在於違約責任(損害賠償、解除契約) 2. 物權對世/絕對性 特定性(一物一權主義)、排他性、優先性、讓與性 物權法律習慣主義(定型化) 公示制度、受侵權行為法保障(184)
iping55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民法所謂習慣乃指社會慣行中,普通一般 人確信其有拘束力,人人必須遵從,而後群居生活始能維持而言(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258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適用順序: 1.法律(廣義)>習慣>法理 2.法官不得以”無法律”而拒絕審判
yujia092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上開所指之習慣,多數說認為乃習慣法,習慣法與事實上之習慣區別為有無法之確信 上開所指之法律,乃制定法 民法第一條所表彰之訊息為法院不得因法無明文規定而拒絕審判
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法源:法官可作為裁判基礎 此法條意義: 1.規定法律的適用順位 2.法官不可以以法無明文規定而拒絕審判,法官應自居於立法者來審判
jackwong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Happy
danny041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Sssssss
nccujet97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自由法運動—活的法律
rex29695063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回上面的Cindy: 「民法第一條所稱之法律應不包含憲法。」 蓋憲法乃屬於人民對國家之垂直關係法律,並非屬私法中人民與人民間之平行法律,其非為民事所稱之法律,應不得作為民法中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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