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10076017 號
要旨
文書處理手冊第 28 點(四)規定之無法令規定而有慣例者依慣例指相關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如無法令規定而有行政慣例者,依行政慣例處之,與民法第 1 條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之規範事項及意旨不同
主旨
請釋文書處理手冊第 28 點第 4 款規定「無法令規定而有慣例者依慣例」是否同民法第 1 條「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疑義
說明
按文書處理手冊第 28 點(四)規定「無法令規定而有慣例者依慣例」,係指相關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如無法令規定而有行政慣例者,依行政慣例處裡;至民法第 1 條規定「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則係就民事關係,應先依法律規定,如法律未規定者,依多年慣行事實及普遍一般人確信之習慣,無習慣者,則依法理判斷之,爰二者規範事項及意旨並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