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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36323 號
要旨
臺灣在日據時期有關婚姻夫妻之相關規定案
主旨
貴會函請本部協助查明民國二十四年至三十七年間臺灣在日據時期有關婚姻、夫妻之相關規定並提供相關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會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九○) 基修法卯字第八五九六號函。
二 查台灣在日據時期,關於臺灣人間之親屬事項,依舊慣法,當時納妾為臺灣習慣所承認,妾之地位係準妻、副妻。夫妾為合法配偶,其關係為準配偶關係,其成立應具備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此與夫妻婚姻同 (法務通訊雜誌社印行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書」第五二頁、第五三頁、第一○四頁參照) 。次查日據時期臺灣間之婚姻,採意思主義,特定男女間只要有結婚之意思,客觀上有夫妻關係存在之事實,即可視為婚姻關係業已成立,至於戶籍登記及一般習俗上之儀注,均非婚姻成立之形式要件 (本部八十六年六月三日法八十六律決字第一五六八四號函、「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書」第八十一頁、第二五七頁、第二六三頁參照) 。至日據時期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尚有「須雙方主婚人或當事人合意」、「須達婚姻年齡」等七要件 (詳如附件) ,然婚姻一旦成立,除因人之同一性有錯誤,或因其他事由而當事人間並無結婚之意思外,不因違反前開實質要件而認為該婚姻無效 (僅屬得撤銷)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書」第八十一頁、第八十二頁參照) 。本件謝○壬先生與蘇○蔾女士間之身分關係,請依上開說明就具體事實審認之。
三 檢附「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書」中關於夫妻及夫妾婚姻成立要件等相關資料影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