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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30826 號
要旨
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原董事是否有權繼續執行職務疑義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原有董事是否有權繼續執行職務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8 月 2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50721209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新任董事不及改選前,原任董事得否延長其職務,民法未有明文規定,爰提出實務見解及財團法人法草案規定供參:
(一)實務上有認:祭祀公業管理人類似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依民法第 1 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非不得依公司法第 195 條第 2 項前段所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作法理之適用,亦即若原管理人任期屆滿,新管理人尚未產生,原管理人不能就公業事務之維持為必要之管理,則公業勢必發生有如公司無董事處理公司事務之情形,對公業及全體派下皆非有利,是於新任管理人接任前,應認原管理人就屬祭祀公業權益之維護或保持有必要之事務,得繼續以管理人身分為必要事務之管理(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上字第 637 號判決參照)。
(二)本部財團法人法草案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其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屆滿時,當然解任,…」亦係基於避免影響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而延長原有董事之任期,惟不宜無限期延長任期,另設有當然解任之機制,目前該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