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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19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一 按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之 (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四一○號判例) 。收養 (無效及撤銷) 之習慣不甚明顯時,以當時之日本民法為條理而予補充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六三頁) 。經查日據時期昭和年代 (民國十五年) 以後之臺灣習慣,養親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否則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一方得於相當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期間內未經撤銷,其撤銷權即行消滅 (參照前揭書第一六三頁) 。惟該習慣調查報告對於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逾期未行使撤銷權時,該配偶與養子女間是否發生收養關係則未載明,以致當時之習慣內容如何不甚明確。當須參考當時日本民法第八百五十六條但書有關視為追認之意旨略為:「夫妻未共同收養者,其收養之關係僅存在於收養者與養子女間,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與養子女間不發生親子關係。」,以為條理補充之。

二 本件依來函所述,李○○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記載其於昭和二年 (民國十六年) 七月五日養子緣組入賴○生戶內為養女,賴○生收養李○○是否與當時賴○生之配偶賴陳○杏共同收養?如未共同收養,賴陳○杏是否曾於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依來函所述事實及有關資料並不明確。茲假情況分述如后:

(一) 倘若有共同收養之行為,則賴陳○杏與李○○間亦發生養母與養子之關係,迄賴○杏與賴○生離婚後,如未曾終止其與李○○間之收養關係,其間之收養關係不因賴○生與賴陳○杏離婚而當然終止,李○○自不可再為賴○生之再婚配偶賴氏○梅另為收養。

(二) 倘若賴陳○杏未為共同收養,亦未於法定期間行使撤銷權,依前所述,其收養關係既僅存在於賴○生與李○○之間,而賴陳○杏與李○○間無收養關係存在,則賴○生與賴陳○杏離婚後再與賴氏○梅結婚,賴氏○梅與李○○間有無收養關係,自應視其間是否另有收養行為而定。

三 本件當事人間如因私權爭執而涉訟者,自當以法院之確定判決為準。

全文內容

一 按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之 (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四一○號判例) 。收養 (無效及撤銷) 之習慣不甚明顯時,以當時之日本民法為條理而予補充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六三頁) 。經查日據時期昭和年代 (民國十五年) 以後之臺灣習慣,養親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否則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一方得於相當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期間內未經撤銷,其撤銷權即行消滅 (參照前揭書第一六三頁) 。惟該習慣調查報告對於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逾期未行使撤銷權時,該配偶與養子女間是否發生收養關係則未載明,以致當時之習慣內容如何不甚明確。當須參考當時日本民法第八百五十六條但書有關視為追認之意旨略為:「夫妻未共同收養者,其收養之關係僅存在於收養者與養子女間,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與養子女間不發生親子關係。」,以為條理補充之。

二 本件依來函所述,李○○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記載其於昭和二年 (民國十六年) 七月五日養子緣組入賴○生戶內為養女,賴○生收養李○○是否與當時賴○生之配偶賴陳○杏共同收養?如未共同收養,賴陳○杏是否曾於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依來函所述事實及有關資料並不明確。茲假情況分述如后:

(一) 倘若有共同收養之行為,則賴陳○杏與李○○間亦發生養母與養子之關係,迄賴○杏與賴○生離婚後,如未曾終止其與李○○間之收養關係,其間之收養關係不因賴○生與賴陳○杏離婚而當然終止,李○○自不可再為賴○生之再婚配偶賴氏○梅另為收養。

(二) 倘若賴陳○杏未為共同收養,亦未於法定期間行使撤銷權,依前所述,其收養關係既僅存在於賴○生與李○○之間,而賴陳○杏與李○○間無收養關係存在,則賴○生與賴陳○杏離婚後再與賴氏○梅結婚,賴氏○梅與李○○間有無收養關係,自應視其間是否另有收養行為而定。

三 本件當事人間如因私權爭執而涉訟者,自當以法院之確定判決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119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8 月 11 日發布,要旨:一 按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之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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