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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76 條(蓄水等工作物破潰阻塞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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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76條規定,土地蓄水、排水或引水工作物破潰阻塞害及鄰地或有損害之虞,土地所有人須自費修繕疏通預防,不問過失。

Q · 鄰居家水塔或排水管害到我,就算他沒過失也要賠嗎?

依民法第776條,土地上蓄水、排水或引水的工作物破潰或阻塞,只要害到鄰地、或有致損害之虞,土地所有人就要自費修繕、疏通或預防,不問他有沒有故意或過失,也不問工作物是不是他蓋的。責任黏在土地所有權上,買地、繼承、法拍取得都一併承接。但若當地有費用分攤習慣,從其習慣。

白話解讀

你家後院有條排水溝,或屋頂有個蓄水槽,或引水管線經過你的土地。平常沒事你不會多看一眼。但只要這些東西壞了、堵了,水跑到隔壁鄰居家造成損害,就算你沒故意、沒過失,這條法律直接把修繕和預防的責任黏在你身上。更狠的是第二句:「致損害之虞」——還沒真的淹到鄰居家,只要有風險,鄰居就能要求你先修。你不能說「等真的淹了再說」,法律不接受這種賭博。這條是物權編裡少數「自動歸責」的規定:不問你知不知道、有沒有過失,土地所有人就是要自己掏錢修。但法律也留了一扇窗:如果當地有習慣(例如農村共同使用的灌溉水圳費用分攤),從其習慣。

法律定性

民法第776條為物權編相鄰關係規定,課予土地所有人對其土地上蓄水、排水或引水工作物之維護義務:當該工作物破潰或阻塞,致鄰地受損或有受損之虞時,所有人應以自己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本條採無過失歸責,責任繫於土地所有權,例外得依地方習慣分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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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剛買的土地上有前屋主蓋的水塔,現在漏水害到鄰居,我真的要賠嗎?

要。民法第776條的責任跟著土地所有權走,不問工作物是誰蓋的。你接手土地的那一刻就接手這個責任。但你可以回頭找前屋主:如果買賣時他隱瞞水塔的瑕疵,依民法第359條你可以主張減少價金甚至解約。買地前花幾千塊做工作物現況檢查,是最便宜的保險。

Q2鄰居只是說「可能會淹水」就要我花錢修,有這麼誇張嗎?

要看他能不能證明「致損害之虞」這個要件。法律不是讓鄰居亂喊就算,他要拿出客觀證據:水利技師報告、過去漏水紀錄、氣象預警等。單純的擔心不夠。但如果他拿得出證據,你就要修。實務上若覺得對方證據薄弱,可要求共同委託中立第三方鑑定,費用分攤,結果雙方都接受。

Q3鄉下祖傳的水圳壞了,說要全村分攤費用,可以嗎?

可以。民法第776條但書明文規定「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農村水圳、共同灌溉設施的費用分攤習慣是這條但書最典型的適用場景。但這個習慣必須是長期存在、普遍接受的慣例。最好把分攤習慣寫成書面協議並由村里長見證,未來有糾紛時才有依據。

Q4民法776條是什麼?

規範土地上蓄水、排水、引水工作物破潰阻塞害到鄰地時,土地所有人自費修繕、疏通或預防的相鄰義務,採無過失歸責。

Q5什麼叫「致損害之虞」?

尚未真的造成損害,但客觀上有具體風險。鄰居只要能用技師報告、漏水痕跡等舉證風險存在,就能請求先行修繕預防。

Q6哪些東西算776條的「工作物」?

為蓄水、排水或引水目的設置的人工設施,如水塔、蓄水池、排水溝、引水管線、灌溉渠道等。

Q7776條的責任是誰要負?

土地的現任所有人,不問工作物是誰蓋的。責任繫於土地所有權,隨買賣、繼承、法拍移轉。

Q8鄰居工作物害到我,776條怎麼主張?

蒐證固定損害或風險 → 確認土地現任所有人 → 寄存證信函引用776條限期修繕 → 不理則起訴或聲請假處分。

Q9被鄰居要求修繕,費用怎麼算誰出?

原則上全部自費,例外是當地有分攤習慣(如農村水圳共管)才依習慣。評估主動修繕通常比被訴求償便宜。

Q10怎麼證明對方有「致損害之虞」?

水利技師鑑定報告、過去漏水或淹水紀錄照片、氣象預警資料,缺一不可只憑口頭擔心。

Q11買地前怎麼避免接手776條責任?

成交前委託水電技師做工作物現況報告,發現前屋主隱瞞瑕疵可依民法359條主張減價或解約。

Q12民法776條 vs 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差在哪?

776條限相鄰水利工作物且無過失歸責;191條是工作物設置保管欠缺的一般侵權,所有人可舉證已盡注意免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民法776條民法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民法184條(一般侵權)
歸責基礎無過失,責任繫於土地所有權設置保管欠缺,可舉證免責須證明故意或過失
適用範圍相鄰關係:蓄水排水引水工作物土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一般權利或利益侵害
預防請求可(致損害之虞即可請求)限損害發生後賠償限損害發生後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216条(水流に関する工作物の修繕等)— 幾近逐字對應
🇰🇷 韓國민법 제223조(저수·배수·인수 공작물에 대한 공사청구권)— 直接對應
🇨🇳 中國民法典第290条(相邻用水、排水關係)— 較概括,無工作物破潰修繕專條
🇩🇪 德國BGB § 907(drohende Anlagen — 鄰地危險設施防免請求權)— 類似而非完全對應
🇫🇷 法國Code civil art. 1244(ancien 1386 — responsabilité du fait de la ruine d'un bâtiment)— 建物毀損維護欠缺責任,概念近似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839(possessor's failure to abate artificial condition)+ surface water drainage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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