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76 條(蓄水等工作物破潰阻塞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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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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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76條規定,土地蓄水、排水或引水工作物破潰阻塞害及鄰地或有損害之虞,土地所有人須自費修繕疏通預防,不問過失。
Q · 鄰居家水塔或排水管害到我,就算他沒過失也要賠嗎?
要。776條責任隨土地走,不問過失
依民法第776條,土地上蓄水、排水或引水的工作物破潰或阻塞,只要害到鄰地、或有致損害之虞,土地所有人就要自費修繕、疏通或預防,不問他有沒有故意或過失,也不問工作物是不是他蓋的。責任黏在土地所有權上,買地、繼承、法拍取得都一併承接。但若當地有費用分攤習慣,從其習慣。
深度解讀
你家後院有條排水溝,或屋頂有個蓄水槽,或引水管線經過你的土地。平常沒事你不會多看一眼。但只要這些東西壞了、堵了,水跑到隔壁鄰居家造成損害,就算你沒故意、沒過失,這條法律直接把修繕和預防的責任黏在你身上。更狠的是第二句:「致損害之虞」——還沒真的淹到鄰居家,只要有風險,鄰居就能要求你先修。你不能說「等真的淹了再說」,法律不接受這種賭博。這條是物權編裡少數「自動歸責」的規定:不問你知不知道、有沒有過失,土地所有人就是要自己掏錢修。但法律也留了一扇窗:如果當地有習慣(例如農村共同使用的灌溉水圳費用分攤),從其習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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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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