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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80 條(他人過水工作物使用權)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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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80條規定,土地所有人為排水得使用鄰地既有工作物,鄰人不得拒絕,但使用人須按受益程度分攤設置與保存費用。

Q · 鄰居花錢蓋的排水溝,我可以接來用嗎?

依民法第780條,土地所有人為使自家土地的水通過,有權使用鄰地所有人已設置的工作物(排水溝、灌溉溝、管線等),鄰地所有人不得拒絕。代價是必須按「受益程度」分攤該工作物的設置與保存費用,分攤是比例而非全額。實務上常見於農地灌排、山坡地排水、整排透天厝共用管線等情境,使用前應先協商分攤比例,避免被主張不當得利。

白話解讀

你家地勢較高,排水需要經過鄰居的土地,而鄰居早就花錢蓋了一條排水溝或埋了管線。你會怎麼做?多數人以為只有兩條路:求鄰居讓你用(看他臉色),或自己另外再挖一條(浪費錢又破壞地貌)。這條法律給你第三條路,而且是法定權利:你可以直接使用鄰居已經蓋好的那條工作物,鄰居不能拒絕。代價是什麼?你要按「受益比例」分攤當初建造的費用和後續維護費。重點是這個分攤是「比例」,不是全額,也不是鄰居說了算。你用到三成,就付三成。這不是借用、不是恩惠,是法律直接賦予你的使用權。很多鄉下土地糾紛、農地灌排糾紛、甚至透天厝整排的排水問題,癥結就在這條。知道的人直接引用條號談分攤比例,不知道的人以為自己要低聲下氣求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780條規範「過水工作物使用權」,指土地所有人為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既設之工作物的法定權利;其性質為相鄰關係下的強制使用權,鄰地所有人不得拒絕,但使用人須按受益程度分擔該工作物之設置及保存費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鄰居說排水溝是他花錢蓋的不讓我用怎麼辦?

所有權是他的,但依民法780條你有法定使用權,他不能拒絕,你要談的是分攤比例不是請求同意。

Q2過水工作物使用權的分攤比例怎麼算?

按受益程度,常以排放水量佔工作物容量或受益面積比例計算,爭議時可聲請水利技師鑑定。

Q3我可以不付分攤金就先接用嗎?

技術上可以但有風險,對方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正確做法是先協商或調解確定比例。

Q4民法780條和過水權(779條)差在哪?

779條是開挖通過鄰地的權利,780條是使用鄰地既有工作物的權利,兩者常配套適用。

Q5鄰居要接我的排水溝,我能要求他付錢嗎?

可以,依780條但書你有權要求按受益程度分攤建置與維護費用。

Q6農地灌排溝渠維護費只有一兩戶在付公平嗎?

其他受益戶依780條有法定分攤義務,付費戶可請求其依比例給付。

Q7過水工作物使用權有沒有時效限制?

使用權本身無特定時效,但分攤金給付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適用15年時效。

Q8對方亂開分攤價格怎麼處理?

可先聲請鄉鎮市調解,不成則訴請法院確認分攤金額,並可聲請鑑定受益程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use_existing_works_780self_construct_779
權利內容使用鄰地既有工作物開挖使水通過鄰地
費用負擔按受益程度分攤既有工作物建置與保存費自負開挖費並擇損害最少處所及方法、賠償損害
鄰人可否拒絕不可拒絕(法定使用權)不可拒絕但得要求擇損害最少方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221条(通水用工作物の使用権)
🇰🇷 韓國민법 제227조(유수용공작물의 사용권)
🇨🇳 中國民法典第290條(用水、排水相鄰關係,最相近但非逐條對應)
🇫🇷 法國Code civil art. 640-645(servitudes relatives à l'écoulement des eaux,概念相近非逐條對應)
🇺🇸 美國Surface water drainage law(civil-law rule of reasonable use / drainage easements,無成文逐條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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