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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881-9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共有)

  1. 1.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償之價金。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2.共有人得依前項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但已有應有部分之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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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81條之9規範共有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拍賣分配按債權額比例,但設定時可約定優先順序,分配權利處分須全體同意。

Q · 跟別人一起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拍賣後錢怎麼分?份額能轉讓嗎?

依民法第881條之9第一項,共有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拍賣價金原則按各共有人債權額比例分配,但在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二項則限制這個分配權利的處分:非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得轉讓,已有應有部分約定者除外。實務上聯貸案的主辦行優先受償權就建立在第一項但書,內部融資架構則受第二項處分限制制約。

白話解讀

你跟別人合資放款,共同在同一塊土地上設了最高限額抵押權。借款人還不出錢,土地被拍賣了。問題來了:拍賣的錢怎麼分?誰先拿、誰多拿?這條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內部遊戲規則。原則很簡單:按你們各自的債權金額比例分。你借出去三百萬、對方借出去七百萬,拍賣金就三七分。但這裡有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機關:在債權還沒確定之前,你們可以自己另外約定不同的比例甚至優先順序。這代表什麼?代表你可以在設定抵押權的時候就談好「我雖然債權比你少,但我先拿」。這種約定是合法的,而且一旦登記,對後手也有效。第二項鎖住了另一個出口:你按比例分配的這個權利,不能隨便轉讓給別人,除非所有共有人都同意,或者你們一開始就約定好了各自的應有部分。這是防止有人把自己的份額偷偷賣掉,搞亂整個擔保結構。

法律定性

民法第881條之9規範共有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內部分配與處分限制:第一項建立債權額比例分配原則並開放但書約定空間,第二項則限制分配權利之自由處分,要求全體共有人同意或預先約定應有部分。本條是聯貸契約、不動產證券化、共同放款架構下的內部遊戲規則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共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拍賣後錢怎麼分?

原則按各共有人債權額比例分配價金,但原債權確定前可另約定優先順序。

Q2我能轉讓我在共有抵押權的份額嗎?

原則不行,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已有應有部分約定者除外。

Q3聯貸案的主辦行優先受償權合法嗎?

合法。第一項但書允許共有人在原債權確定前約定不同分配比例或順序。

Q4但書約定什麼時候做才有效?

必須在原債權確定前完成,確定後分配規則就鎖死。

Q5民法第881條之9什麼時候新增的?

民國96年(2007)配合最高限額抵押權專節立法時增訂。

Q6共有抵押權是按人頭平分嗎?

不是。是按各人債權額比例分,不是人頭平分。

Q7應有部分約定要怎麼做?

在設定登記階段以書面約定並登記,明確記載各共有人份額比例。

Q8違反第二項擅自轉讓份額的後果?

處分行為無效,其他共有人可主張該轉讓不發生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分配方式處分限制適用條件
原則模式按各共有人債權額比例非經全體同意不得處分未另外約定者
聯貸主辦行優先模式依但書約定優先受償順序受第二項限制原債權確定前以書面約定並登記
應有部分約定模式按約定應有部分可自由處分各自應有部分設定階段約定應有部分並登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日本民法第398条の14(根抵当権の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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