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1-9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共有)
- 1.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償之價金。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2.共有人得依前項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但已有應有部分之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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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81條之9規範共有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拍賣分配按債權額比例,但設定時可約定優先順序,分配權利處分須全體同意。
Q · 跟別人一起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拍賣後錢怎麼分?份額能轉讓嗎?
依民法第881條之9第一項,共有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拍賣價金原則按各共有人債權額比例分配,但在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二項則限制這個分配權利的處分:非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得轉讓,已有應有部分約定者除外。實務上聯貸案的主辦行優先受償權就建立在第一項但書,內部融資架構則受第二項處分限制制約。
白話解讀
你跟別人合資放款,共同在同一塊土地上設了最高限額抵押權。借款人還不出錢,土地被拍賣了。問題來了:拍賣的錢怎麼分?誰先拿、誰多拿?這條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內部遊戲規則。原則很簡單:按你們各自的債權金額比例分。你借出去三百萬、對方借出去七百萬,拍賣金就三七分。但這裡有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機關:在債權還沒確定之前,你們可以自己另外約定不同的比例甚至優先順序。這代表什麼?代表你可以在設定抵押權的時候就談好「我雖然債權比你少,但我先拿」。這種約定是合法的,而且一旦登記,對後手也有效。第二項鎖住了另一個出口:你按比例分配的這個權利,不能隨便轉讓給別人,除非所有共有人都同意,或者你們一開始就約定好了各自的應有部分。這是防止有人把自己的份額偷偷賣掉,搞亂整個擔保結構。
法律定性
民法第881條之9規範共有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內部分配與處分限制:第一項建立債權額比例分配原則並開放但書約定空間,第二項則限制分配權利之自由處分,要求全體共有人同意或預先約定應有部分。本條是聯貸契約、不動產證券化、共同放款架構下的內部遊戲規則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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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共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拍賣後錢怎麼分?▾
原則按各共有人債權額比例分配價金,但原債權確定前可另約定優先順序。
Q2我能轉讓我在共有抵押權的份額嗎?▾
原則不行,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已有應有部分約定者除外。
Q3聯貸案的主辦行優先受償權合法嗎?▾
合法。第一項但書允許共有人在原債權確定前約定不同分配比例或順序。
Q4但書約定什麼時候做才有效?▾
必須在原債權確定前完成,確定後分配規則就鎖死。
Q5民法第881條之9什麼時候新增的?▾
民國96年(2007)配合最高限額抵押權專節立法時增訂。
Q6共有抵押權是按人頭平分嗎?▾
不是。是按各人債權額比例分,不是人頭平分。
Q7應有部分約定要怎麼做?▾
在設定登記階段以書面約定並登記,明確記載各共有人份額比例。
Q8違反第二項擅自轉讓份額的後果?▾
處分行為無效,其他共有人可主張該轉讓不發生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分配方式 | 處分限制 | 適用條件 |
|---|---|---|---|
| 原則模式 | 按各共有人債權額比例 | 非經全體同意不得處分 | 未另外約定者 |
| 聯貸主辦行優先模式 | 依但書約定優先受償順序 | 受第二項限制 | 原債權確定前以書面約定並登記 |
| 應有部分約定模式 | 按約定應有部分 | 可自由處分各自應有部分 | 設定階段約定應有部分並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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