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15 條(添附之效果-其他權利之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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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15條規定,動產所有權因附合、混合或加工而消滅時,該動產上的質權、抵押權等其他權利也一併消滅,原權利人僅能依816條請求不當得利。
Q · 我設定質權的金條被熔成金塊,質權還在嗎?
不在了,依815條質權隨之消滅
依民法第815條,當動產因附合、混合或加工(民法811至814條)導致所有權消滅時,該動產上的質權、抵押權、留置權等其他權利也一併消滅。金條熔成金塊屬第813條混合,你的質權跟著蒸發,無法對金塊主張優先受償。唯一救濟是依第816條向獲得價值的人請求不當得利償還,但這是普通債權,不再是有優先效力的物權。
深度解讀
借錢給人時,對方拿動產設定擔保,這件事有一個律師不會主動提醒你的隱藏風險。假設朋友拿一條金條給你設質押當擔保。他事後把金條熔進一堆銀裡做成合金,或加工成珠寶。依前面四條(811 到 814)的規則,原本那條金條在法律上已經「不存在」了:它附合、混合或被加工成新的物。這時候 815 條冷冷地告訴你:你設在金條上的質權,跟著一起蒸發。你不能再對那塊合金或珠寶主張優先受償。817 條只留給你一根救命繩:816 條的不當得利請求權,你可以向獲得價值的人要錢,但那是「債權」,不是「物權」。從有擔保的優先債權人,降級成普通債權人,這中間的落差可能就是「拿得回錢」和「拿不回錢」的差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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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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