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39 條(工作物之取回權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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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39 條規定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工作物並回復土地原狀,逾期一個月未取回者工作物歸屬土地所有人。
Q · 地上權到期後,我蓋在土地上的房子歸誰?
你的,但一個月不取回就自動歸地主
依民法第 839 條,地上權消滅時工作物仍屬地上權人所有,但須在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逾期工作物自動歸屬土地所有人,不需任何程序或法院判決。取回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若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地上權人除有正當理由(如時價顯不相當)外不得拒絕。取回工作物時並應回復土地原狀。
深度解讀
你花了幾百萬在別人的土地上蓋了一棟房子,地上權到期了。現在你面對一個殘酷的倒數計時:一個月。這一個月內,你要嘛把房子拆了搬走,要嘛通知地主讓他用市價買下來。超過一個月沒動作?整棟房子直接變成地主的,你一毛錢都拿不到。多數人不知道這個期限的存在,直到地主笑著收走他們蓋的東西。更陰險的是第三項的設計:你要拆之前必須先通知地主,而地主這時候可以說「我要用時價買」。如果他開口了,你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能拒絕。這意味著你蓋的東西的最終命運,不完全由你決定。拆或賣,這個選擇看起來在你手上,但時間和通知義務把你的籌碼削掉了一大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地上權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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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