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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39 條(工作物之取回權及期限)

  1. 1.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2. 2.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
  3. 3.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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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39 條規定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工作物並回復土地原狀,逾期一個月未取回者工作物歸屬土地所有人。

Q · 地上權到期後,我蓋在土地上的房子歸誰?

依民法第 839 條,地上權消滅時工作物仍屬地上權人所有,但須在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逾期工作物自動歸屬土地所有人,不需任何程序或法院判決。取回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若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地上權人除有正當理由(如時價顯不相當)外不得拒絕。取回工作物時並應回復土地原狀。

白話解讀

你花了幾百萬在別人的土地上蓋了一棟房子,地上權到期了。現在你面對一個殘酷的倒數計時:一個月。這一個月內,你要嘛把房子拆了搬走,要嘛通知地主讓他用市價買下來。超過一個月沒動作?整棟房子直接變成地主的,你一毛錢都拿不到。多數人不知道這個期限的存在,直到地主笑著收走他們蓋的東西。更陰險的是第三項的設計:你要拆之前必須先通知地主,而地主這時候可以說「我要用時價買」。如果他開口了,你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能拒絕。這意味著你蓋的東西的最終命運,不完全由你決定。拆或賣,這個選擇看起來在你手上,但時間和通知義務把你的籌碼削掉了一大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39 條規範地上權消滅後工作物之歸屬:地上權人於消滅後一個月內享有取回權,逾期則工作物所有權法定移轉予土地所有人;取回前負通知義務,土地所有人並享有時價購買之優先權,構成工作物所有權保障與土地利用效率之調節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地上權到期房子歸誰?

地上權消滅時房子仍屬地上權人,但一個月內未取回即自動歸地主。

Q2地上權消滅後多久要取回工作物?

一個月內,自地上權消滅時起算,逾期所有權法定移轉給土地所有人。

Q3地主出價太低我可以拒絕賣嗎?

可以,但須有正當理由,例如時價顯不相當;單純不想賣不算正當理由。

Q4取回工作物前一定要通知地主嗎?

是,第 839 條第三項定有通知義務,未通知即取回程序上有瑕疵。

Q5工作物歸屬地主需要法院判決嗎?

不需要,期限屆滿所有權自動移轉,無須任何程序或裁判。

Q6一個月來不及拆除怎麼辦?

法律無延長規定,未取回部分仍歸地主,故大型工作物應於消滅前即開始準備。

Q7工作物歸地主後拆除費誰付?

若工作物有礙土地利用,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地上權人回復原狀,費用由地上權人負擔。

Q8第 839 條和第 840 條差在哪?

839 條處理一般工作物取回,840 條處理地上權有建築物時的時價補償與期間延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removeowner_purchasedo_nothing
結果取回工作物自行處分賣給地主換時價工作物無償歸地主
前提須通知地主+回復原狀地主願購且價格合理逾一個月未行動
時間壓力一個月內完成一個月內成交期滿自動發生
對價自留工作物殘值取得時價金額一毛未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法第 269 条(工作物等の収去権・買取請求)
🇰🇷 韓國민법 제285조(수거의무와 매수청구권)
🇩🇪 德國ErbbauRG § 27(Vergütung bei Erlöschen des Erbbaurechts,部分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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