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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39工作物之取回權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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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2. 2.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
  3. 3.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39 條規定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工作物並回復土地原狀,逾期一個月未取回者工作物歸屬土地所有人。

Q · 地上權到期後,我蓋在土地上的房子歸誰?

你的,但一個月不取回就自動歸地主

依民法第 839 條,地上權消滅時工作物仍屬地上權人所有,但須在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逾期工作物自動歸屬土地所有人,不需任何程序或法院判決。取回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若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地上權人除有正當理由(如時價顯不相當)外不得拒絕。取回工作物時並應回復土地原狀。

白話解讀

你花了幾百萬在別人的土地上蓋了一棟房子,地上權到期了。現在你面對一個殘酷的倒數計時:一個月。這一個月內,你要嘛把房子拆了搬走,要嘛通知地主讓他用市價買下來。超過一個月沒動作?整棟房子直接變成地主的,你一毛錢都拿不到。多數人不知道這個期限的存在,直到地主笑著收走他們蓋的東西。更陰險的是第三項的設計:你要拆之前必須先通知地主,而地主這時候可以說「我要用時價買」。如果他開口了,你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能拒絕。這意味著你蓋的東西的最終命運,不完全由你決定。拆或賣,這個選擇看起來在你手上,但時間和通知義務把你的籌碼削掉了一大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39 條規範地上權消滅後工作物之歸屬:地上權人於消滅後一個月內享有取回權,逾期則工作物所有權法定移轉予土地所有人;取回前負通知義務,土地所有人並享有時價購買之優先權,構成工作物所有權保障與土地利用效率之調節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地上權到期了,上面的房子到底歸誰?

到期的瞬間房子還是你的,但你只有一個月可以決定要拆走還是等地主買。一個月什麼都沒做,房子自動歸地主(民法第839條第二項),不需任何程序或法院判決。內行人提示:一個月的起算點是地上權消滅時,不是你收到通知時,務必自己記好日期。

Q2地主出的價格太低我可以不賣嗎?

可以,但要拿出正當理由,時價明顯偏低是實務上最常見的正當理由。建議事先委託估價師出報告,地主喊價時你有客觀數據反駁。內行人提示:別等地主先喊價才找估價師,在到期前就備好報告,通知地主時一併附上。

Q3一個月到了我來不及拆怎麼辦?

法律文字很殘酷: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沒有例外、延長或補救,即使已開始拆但沒拆完,剩餘部分仍歸地主。內行人提示:工作物體積大、工程複雜者,應於消滅前就開始準備拆除,期限不會因動作慢而延長。

Q4地上權到期房子歸誰?

消滅瞬間仍屬地上權人,但一個月內未取回即自動歸土地所有人,不需任何程序。

Q5民法839條的工作物取回權是什麼?

地上權消滅後地上權人取回所建工作物的權利,須於一個月內行使並回復土地原狀。

Q6什麼叫時價購買權?

地上權人取回工作物前,土地所有人得依工作物市價優先購買,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Q7工作物歸屬移轉需要法院判決嗎?

不需要,期限屆滿所有權自動移轉,無須任何法律行為或裁判。

Q8地上權消滅後工作物怎麼取回?

確認消滅日 → 委託估價 → 書面通知地主 → 一個月內取回並回復原狀。

Q9怎麼算工作物的時價?

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依工作物現況、重建成本與折舊評估,作為談判與拒絕低價的依據。

Q10地上權消滅日怎麼確認?

查期間屆滿日、拋棄或終止生效日,一個月期限自此起算,不待地主通知。

Q11通知地主要用什麼方式?

建議用存證信函書面通知並附估價報告,留存通知時點與內容紀錄。

Q12民法839條 vs 840條差在哪?

839 處理一般工作物的取回,840 針對地上權有建築物時的時價補償與存續期間延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removeowner_purchasedo_nothing
結果取回工作物自行處分賣給地主換時價工作物無償歸地主
前提須通知地主+回復原狀地主願購且價格合理逾一個月未行動
時間壓力一個月內完成一個月內成交期滿自動發生
對價自留工作物殘值取得時價金額一毛未取

self_remove

結果
取回工作物自行處分
前提
須通知地主+回復原狀
時間壓力
一個月內完成
對價
自留工作物殘值

owner_purchase

結果
賣給地主換時價
前提
地主願購且價格合理
時間壓力
一個月內成交
對價
取得時價金額

do_nothing

結果
工作物無償歸地主
前提
逾一個月未行動
時間壓力
期滿自動發生
對價
一毛未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法第 269 条(工作物等の収去権・買取請求)
韓國민법 제285조(수거의무와 매수청구권)
德國ErbbauRG § 27(Vergütung bei Erlöschen des Erbbaurechts,部分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1119 制定)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及竹木。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前項情形,土地所有人以時價購買其工作物或竹木者,地上權人不得拒絕。

(0990105 修正)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   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原條文第八百三十二條之修正,爰將現行條文「及竹木」、「或竹木」三字刪除,並將原條文第二項調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有取回其工作物之權利。惟地上權人如不欲行使取回權時,工作物究應如何處理?現行法尚無明文規定,易滋疑義。而該物如有礙土地之利用,為兼顧土地所有人之權益,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地上權人回復原狀,爰增訂第二項。   三、為促使土地所有人早日知悉地上權人是否行使取回權,爰修正第三項,明定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有通知土地所有人之義務。又依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人行使購買權時,地上權人有無拒絕之權?學者間見解不一,為兼顧當事人雙方之利益及參考修正條文第九百十九條、日本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土地所有人行使購買權時,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以期明確。

  • 地上權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名詞
(0181119 制定)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及竹木。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前項情形,土地所有人以時價購買其工作物或竹木者,地上權人不得拒絕。

(0990105 修正)

一、為配合原條文第八百三十二條之修正,爰將現行條文「及竹木」、「或竹木」三字刪除,並將原條文第二項調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有取回其工作物之權利。惟地上權人如不欲行使取回權時,工作物究應如何處理?現行法尚無明文規定,易滋疑義。而該物如有礙土地之利用,為兼顧土地所有人之權益,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地上權人回復原狀,爰增訂第二項。   三、為促使土地所有人早日知悉地上權人是否行使取回權,爰修正第三項,明定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有通知土地所有人之義務。又依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人行使購買權時,地上權人有無拒絕之權?學者間見解不一,為兼顧當事人雙方之利益及參考修正條文第九百十九條、日本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土地所有人行使購買權時,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以期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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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39 條規定:「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