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39 條(工作物之取回權及期限)
- 1.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 2.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
- 3.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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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39 條規定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工作物並回復土地原狀,逾期一個月未取回者工作物歸屬土地所有人。
Q · 地上權到期後,我蓋在土地上的房子歸誰?
依民法第 839 條,地上權消滅時工作物仍屬地上權人所有,但須在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逾期工作物自動歸屬土地所有人,不需任何程序或法院判決。取回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若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地上權人除有正當理由(如時價顯不相當)外不得拒絕。取回工作物時並應回復土地原狀。
白話解讀
你花了幾百萬在別人的土地上蓋了一棟房子,地上權到期了。現在你面對一個殘酷的倒數計時:一個月。這一個月內,你要嘛把房子拆了搬走,要嘛通知地主讓他用市價買下來。超過一個月沒動作?整棟房子直接變成地主的,你一毛錢都拿不到。多數人不知道這個期限的存在,直到地主笑著收走他們蓋的東西。更陰險的是第三項的設計:你要拆之前必須先通知地主,而地主這時候可以說「我要用時價買」。如果他開口了,你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能拒絕。這意味著你蓋的東西的最終命運,不完全由你決定。拆或賣,這個選擇看起來在你手上,但時間和通知義務把你的籌碼削掉了一大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39 條規範地上權消滅後工作物之歸屬:地上權人於消滅後一個月內享有取回權,逾期則工作物所有權法定移轉予土地所有人;取回前負通知義務,土地所有人並享有時價購買之優先權,構成工作物所有權保障與土地利用效率之調節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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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上權到期房子歸誰?▾
地上權消滅時房子仍屬地上權人,但一個月內未取回即自動歸地主。
Q2地上權消滅後多久要取回工作物?▾
一個月內,自地上權消滅時起算,逾期所有權法定移轉給土地所有人。
Q3地主出價太低我可以拒絕賣嗎?▾
可以,但須有正當理由,例如時價顯不相當;單純不想賣不算正當理由。
Q4取回工作物前一定要通知地主嗎?▾
是,第 839 條第三項定有通知義務,未通知即取回程序上有瑕疵。
Q5工作物歸屬地主需要法院判決嗎?▾
不需要,期限屆滿所有權自動移轉,無須任何程序或裁判。
Q6一個月來不及拆除怎麼辦?▾
法律無延長規定,未取回部分仍歸地主,故大型工作物應於消滅前即開始準備。
Q7工作物歸地主後拆除費誰付?▾
若工作物有礙土地利用,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地上權人回復原狀,費用由地上權人負擔。
Q8第 839 條和第 840 條差在哪?▾
839 條處理一般工作物取回,840 條處理地上權有建築物時的時價補償與期間延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f_remove | owner_purchase | do_nothing |
|---|---|---|---|
| 結果 | 取回工作物自行處分 | 賣給地主換時價 | 工作物無償歸地主 |
| 前提 | 須通知地主+回復原狀 | 地主願購且價格合理 | 逾一個月未行動 |
| 時間壓力 | 一個月內完成 | 一個月內成交 | 期滿自動發生 |
| 對價 | 自留工作物殘值 | 取得時價金額 | 一毛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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