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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39 條(工作物之取回權及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2.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
  3. 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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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jie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請問「工作物」指的是什麼?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II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1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 III 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時價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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