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38-1 條(強制執行拍賣之協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 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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