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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40 條(建築物之補償及期限)

  1. 1.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2.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
  3. 3.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
  4. 4.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
  5. 5.前項期間屆滿後,除經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者外,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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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40條規定,地上權因期間屆滿消滅時,地上權人得於屆滿前請求土地所有人按建築物時價補償;地主拒絕或不為確答者,地上權期間應酌量延長。

Q · 地上權到期,我蓋的房子會白白送給地主嗎?

依民法第840條,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時,建築物所有人(地上權人)得於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建築物之時價補償。土地所有人若拒絕補償或在期間內不為確答,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才不得請求補償。時價無法協議時,任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整套機制確保建築物不因地上權到期而淪為廢棄或被無償取得。

白話解讀

你花了幾百萬在別人的地上蓋房子,地上權到期那天,房子就歸地主?沒那麼簡單。這條法律設計了一套精密的談判棋局,讓你在地上權屆滿前,主動開第一槍: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要求地主按市價買下你的建築物。地主有三條路:付錢買、協議延長地上權、或者裝死不回應。而「裝死」這條路最有趣,因為法律直接懲罰沉默:地主不回應,地上權自動延長。這代表你永遠不會落入「期限到了,房子白送」的絕境。就算雙方對價格談不攏,任何一方都可以聲請法院來定價。整條法律的設計邏輯是:建築物有社會經濟價值,不能因為地上權到期就讓它變成廢墟或被白吃。你蓋的房子,法律不會讓它一文不值。

法律定性

民法第840條為地上權消滅時之建築物補償規範:當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且其工作物為建築物時,地上權人得於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建築物時價補償;土地所有人拒絕或不為確答者,地上權期間應酌量延長,時價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期間屆滿後除另有協議外不再適用本條。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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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地上權到期,我蓋的房子到底能拿回多少錢?

按建築物的時價補償,不是當初的建造成本,也不是土地價值。時價就是現在這棟建築物在市場上值多少,屋齡、結構、使用狀態、地段都會影響。雙方談不攏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實務上建議自己先找估價師出報告,先設定談判的錨點價格。

Q2地主說合約有寫到期不補償,我真的一毛都拿不到嗎?

第一項但書確實允許契約另有約定。但若簽約時根本沒有對等議價能力,法院可依民法第247條之1認定該拋棄補償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即使合約有寫也不要自動放棄,先拿合約諮詢律師評估挑戰空間。

Q3地上權延長之後,延多久?誰決定?

依第四項,延長期間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任一方可請求法院判決,法院會考量建築物剩餘可使用年限與土地利用整體利益。法院通常不會延長到超過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請求延長前先評估建築物實際狀態。

Q4地上權到期房子歸誰?

不當然歸地主。地上權人可於屆滿前請求按建築物時價補償,地主拒絕或不為確答則地上權酌量延長,房子繼續存在。

Q5地上權建築物補償的時價是什麼?

指建築物現在的市場價值,而非當初建造成本或土地價值,受屋齡、結構、使用狀態、地段影響,爭議時由法院裁定。

Q6什麼叫地上權酌量延長?

土地所有人拒絕補償或不為確答時,地上權期間依法應酌量延長,等同以延長地上權代替補償,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才不得請求補償。

Q7民法840條和第839條工作物取回權差在哪?

第839條是地上權消滅時取回工作物的一般規定,第840條是工作物為「建築物」時的特別補償與延長機制,建築物因經濟價值高而受更強保護。

Q8地上權建築物補償怎麼請求?

於存續期間屆滿前,以存證信函定一個月以上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建築物時價補償,所定末日不得逾屆滿日。

Q9地上權建築物時價怎麼算?

按建築物現時市場價值,建議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出具鑑定報告,雙方無法協議時聲請法院裁定。

Q10聲請法院裁定時價要花多少錢?

非訟事件裁定費用相對低廉,但若另提訴訟主張權利則需依標的金額繳裁判費,建議先評估估價金額再決定路線。

Q11怎麼證明建築物的時價?

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報告為主要證據,輔以同區域成交行情、建物登記謄本、結構與屋齡資料,法院裁定時會參酌。

Q12民法840條 vs 第839條取回權哪個適用?

工作物是建築物適用840條補償延長機制,非建築物的一般工作物適用839條取回權。建築物受本條優先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law_pre99current_law
主動權歸屬由土地所有人主導是否延長,地上權人被動地上權人主動定期請求補償,地主沉默視為同意延長
地主沉默效果不利地上權人地主拒絕或不為確答,地上權期間應酌量延長
時價爭議解決機制不明確任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時價(第三項)
保護輪次未明定延長期滿後除另有協議外不再適用(第五項,僅一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借地借家法第13条(建物買取請求権)/民法第269条(工作物等の収去)
🇰🇷 韓國민법 제283조(지상권자의 갱신청구권·매수청구권)
🇨🇳 中國民法典第359条(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之續期與建築物處理)
🇩🇪 德國§ 27 ErbbauRG(Entschädigung beim Erlöschen des Erbbaurechts)
🇫🇷 法國Bail à construction, art. L251-1 et s. 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sort des constructions en fin de bail)
🇺🇸 美國無直接對應條文;普通法 ground lease 下租期屆滿建物原則歸地主(fixtures revert),補償須契約另定 leasehold improvement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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