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民法第 816 條所謂得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係指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時,亦須具備民法第 179 條之要件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八百十六條規定:「因前五條之規定,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所謂「得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係指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時,亦須具備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要件。本件承攬人袁○○君基於與楊○○君間於七十年六月十六日訂立之承攬契約,承包野柳新生地之填土工程,雖因楊君未依約付清工程款致生損害,然因債權契約僅有相對效力,其權利義務僅存於訂約當事人間,故袁君似僅得循司法途徑向楊君請求給付未付清之工程款。復按國家雖因袁君之填土而受有利益,惟國家係基於與楊君間簽訂之「臺灣省台北縣野柳海邊填築新生國有土地契約」而受利益,有法律上之原因,並非不當得利,從而,袁君不得依民法第八百十六條規定向國家請求給付上開工程款。況查上開國有土地契約八、九訂明,有關填築工程開支費用,均由楊君自理,如因故終止契約,亦不予楊君任何補償,則國家未給予袁君工程款之補償,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