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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62 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一)-從物及從權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從物與從權利。
  2. 第三人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3.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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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謝在全師: 862 1乃訓示規定 II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III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無論於抵押權設定前後 Exc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877條之規定。 即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該建築物及其附加物📌併付拍賣,但就附加物賣得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以保障抵押權人、抵押人與第三人之權益,並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
minnie0224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3️⃣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lulu7953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2.從物為抵押權設定前或後出現,在所不問
pikeri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68條第2項重申
cnnng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從物(民68) 1.獨立性 2.常助主物效用 3.同屬一人 4.無交易上特別習慣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