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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862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一)-從物及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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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從物與從權利。
  2. 2.第三人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3. 3.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62 條規定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從權利,及不具獨立性的建築物附加部分;獨立附加物則準用第 877 條併付拍賣但無優先受償權。

Q · 房子被抵押後,我加蓋的頂樓或裝修也算在抵押範圍內嗎?

看有沒有獨立性。結合不可分=算;獨立存在=併付拍賣但無優先權

依民法第 862 條第三項,建築物的附加部分如已與主建物結合到不具獨立性的程度(例如外推陽台、內嵌系統櫃、固定式管線),抵押權效力自動及於這些部分。但如果附加部分結構上是獨立的物(例如旁邊獨立倉庫),且在抵押權設定後才附加,則準用第 877 條由抵押權人聲請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就此獨立部分之賣得價金「無優先受償權」。第二項則保護第三人在抵押設定前就從物取得的既有權利。

白話解讀

你以為銀行抵押你的房子,只抵押了那棟建築物本身?錯。你家院子裡的鐵皮車棚、後來加裝的鐵窗、頂樓加蓋但已經跟主體結構連為一體的增建,全部都在抵押權的射程範圍內。這條法律規定抵押權的效力自動擴張到「從物」(附屬於主物的東西,例如房屋的車庫、倉庫)和「從權利」(附隨主物的權利,例如對鄰地的通行地役權)。更讓人意外的是第三項:你買房之後花了兩百萬裝修、外推陽台、加蓋夾層,只要這些部分跟建築物已經合為一體、不具獨立性,銀行的抵押權自動涵蓋它們。你砸的裝修錢,某種意義上是在幫銀行加值擔保品。唯一的保護是:如果你加蓋的部分是「獨立的物」(例如旁邊蓋了一間完全分開的倉庫),銀行雖然可以聲請法院一起拍賣,但就那間倉庫賣得的錢,銀行不能優先受償。這是法律留給你的最後一道防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62 條規範抵押權效力的物之範圍,建立三層擴張規則:第一項抵押權及於從物與從權利,第二項保護第三人在抵押設定前就從物取得的既得權益,第三項處理建築物附加部分(不具獨立性者納入抵押權範圍,獨立之物則準用第 877 條併付拍賣),是不動產抵押實務與法拍鑑價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裝潢花了大錢,房子被法拍裝潢也會被拿走嗎?

看裝潢有沒有跟建物結合到不可分離。嵌入式木地板、固定系統櫃、管線、磁磚已附合成建物一部分,抵押權效力及於它們(民法 862 III)。但可拆卸冷氣、活動式書櫃、獨立電器屬動產,法拍前可搬走。實務提示:裝修前保留所有獨立設備購買發票與安裝紀錄,是日後證明「獨立動產可取回」的關鍵證據。

Q2頂樓加蓋被抵押權涵蓋,那我蓋的錢不是白花了?

若頂加跟建物已結合不可分離,確實在抵押範圍內。但若頂加結構上可分割為獨立建物(獨立出入口、獨立結構),屬第三項但書「獨立之物」,銀行可聲請併付拍賣,但就頂加賣得價金無優先受償權(準用民法 877)。實務提示:法院判斷「獨立性」以結構能否分離為準,不看門牌或建照。違建頂加因結構簡陋反而容易被認定為獨立之物。

Q3我在抵押設定前就買了車庫,會被銀行的抵押權吃掉嗎?

民法 862 條第二項專門保護你:第三人在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但你必須能證明取得權利的時間在抵押設定之前。登記日期、買賣契約、交屋紀錄都是證據。實務提示:車庫若有獨立建號且過戶登記在你名下,是最強證明;僅口頭約定或私下契約在訴訟證明力薄弱,盡早辦理公證。

Q4民法 862 條是什麼?

抵押權效力範圍規範,三層擴張:從物與從權利、第三人保護、建築物附加部分。是法拍鑑價與裝修權利保護的核心條文。

Q5從物與從權利怎麼區分?

從物是「物」(車庫、儲藏室),從權利是「權利」(地役權、引水權),都附隨主物而隨之移轉。

Q6什麼叫「不具獨立性」的附加部分?

與主建物結合到結構上不可分離、無獨立經濟功能、不能單獨交易的部分,例如外推陽台、固定裝修、嵌入式系統櫃。

Q7民法 862 跟民法 877 差在哪?

862 處理「抵押權效力本身」的範圍,877 處理「併付拍賣權」的程序。第三項但書串接兩者:獨立增建用 877 程序拍賣。

Q8頂樓加蓋怎麼避免被一起法拍?

在抵押設定前完成獨立建號登記讓它具獨立性,或結構上保留獨立出入口避免與主體結合,可降低被全範圍涵蓋風險。

Q9裝修費被吃掉怎麼救?

已附合不可分的部分無法取回;可拆卸獨立動產(活動家具、可拆冷氣)法拍前搬走;對鑑價有異議者 10 日內依強制執行法 12 條聲明異議。

Q10如何證明從物權利在抵押設定前取得?

提出登記日期、買賣契約、交屋紀錄、發票。最強證明是有獨立建號的過戶登記;私下契約最好辦公證。

Q11鑑價漏掉附加物怎麼辦?

債權人可向執行法院提出鑑價意見,請求補鑑附加物;債務人若不滿納入範圍,10 日內聲明異議或提異議之訴。

Q12民法 862 vs 民法 68 從物 差在哪?

民法 68 定義「什麼是從物」,民法 862 規定「從物在抵押權上的效力歸屬」。68 是定義條文,862 是效力條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抵押權效力優先受償權法律依據
不具獨立性的附加部分(外推陽台、嵌入式裝修)自動及於民法 862 III 前段
獨立之物,抵押權設定前已附加原則不及於民法 862 III 但書反面
獨立之物,抵押權設定後才附加可併付拍賣無(僅就獨立物部分)民法 862 III 但書準用 877
從物,抵押設定前第三人已取得權利不影響該第三人權利受第三人權利限制民法 862 II

抵押權效力

不具獨立性的附加部分(外推陽台、嵌入式裝修)
自動及於
獨立之物,抵押權設定前已附加
原則不及於
獨立之物,抵押權設定後才附加
可併付拍賣
從物,抵押設定前第三人已取得權利
不影響該第三人權利

優先受償權

不具獨立性的附加部分(外推陽台、嵌入式裝修)
獨立之物,抵押權設定前已附加
獨立之物,抵押權設定後才附加
無(僅就獨立物部分)
從物,抵押設定前第三人已取得權利
受第三人權利限制

法律依據

不具獨立性的附加部分(外推陽台、嵌入式裝修)
民法 862 III 前段
獨立之物,抵押權設定前已附加
民法 862 III 但書反面
獨立之物,抵押權設定後才附加
民法 862 III 但書準用 877
從物,抵押設定前第三人已取得權利
民法 862 II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 370 条(抵当権の効力の及ぶ範囲)
韓國민법 제358조(저당권의 효력의 범위)
中國民法典第 412 條(抵押權範圍與孳息)
德國BGB §§ 1120-1122(Erstreckung der Hypothek auf Erzeugnisse und Zubehör)
法國Code civil art. 2397(hypothèque sur immeubles et accessoires immobiliers par destination)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Property: Mortgages § 1.4(after-acquired property and fixtur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181119 制定)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0960305 修正)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社會上常有建物上增建、擴建或為其他之附加使成為一物而不具獨立性之情形,如以該建築物為抵押,抵押權是否及於該附加部分?原法尚無明文規定,易滋疑義。為杜絕爭議,並解決於實行抵押權時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之困擾,爰增訂第三項,明定無論於抵押權設定前後,附加於該為抵押之建築物之部分而不具獨立性者,均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如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且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即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該建築物及其附加物併付拍賣,但就附加物賣得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以保障抵押權人、抵押人與第三人之權益,並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

(0181119 制定)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0960305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社會上常有建物上增建、擴建或為其他之附加使成為一物而不具獨立性之情形,如以該建築物為抵押,抵押權是否及於該附加部分?原法尚無明文規定,易滋疑義。為杜絕爭議,並解決於實行抵押權時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之困擾,爰增訂第三項,明定無論於抵押權設定前後,附加於該為抵押之建築物之部分而不具獨立性者,均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如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且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即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該建築物及其附加物併付拍賣,但就附加物賣得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以保障抵押權人、抵押人與第三人之權益,並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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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62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