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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62 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一)-從物及從權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從物與從權利。
  2. 第三人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3.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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