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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6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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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2. 2.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62-1 條規定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及非依通常用法分離的成分動產仍受抵押權效力,抵押權人得占有並依質權規定變賣受償。

Q · 抵押的房子倒了,銀行的抵押權還在嗎?

在。殘餘物上仍有抵押權效力

依民法第 862-1 條,抵押物滅失後的殘餘物(瓦礫、鋼筋、可回收建材)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銀行的擔保權利並不因建物物理形態改變而消滅。抵押權人並可依第二項主動請求占有殘餘物或非正常分離之動產,並準用質權規定變賣受償,等於把不動產抵押升級為動產質權的物理控制。

深度解讀

你的房子被設定了抵押權,結果一場地震把房子震塌了。銀行的抵押權就消失了嗎?沒有。那堆瓦礫、鋼筋、殘存的建材,在法律上不是「垃圾」,而是抵押物的變形體,銀行的抵押權照樣黏在上面。更微妙的是第二種情況:有人從你抵押的古宅裡拆下一面交趾陶壁飾,這面陶壁本來是建築物的一部分,但拆下來之後它變成了一件獨立的動產。如果這個拆除不是「正常使用」的結果(比如不是修繕時合理拆換),那銀行的抵押權一樣追著它跑。而且銀行不只是抽象地「有權利」,第二項直接賦予銀行動手的權力:可以要求占有這些殘餘物或動產,並且按照質權的規則來變賣受償。這條的存在,讓抵押權人不會因為抵押物的物理型態改變就喪失擔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抵押物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非名詞
  • 質權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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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62-1 條規定:「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6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6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