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62-1 條
- 1.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 2.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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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62-1 條規定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及非依通常用法分離的成分動產仍受抵押權效力,抵押權人得占有並依質權規定變賣受償。
Q · 抵押的房子倒了,銀行的抵押權還在嗎?
依民法第 862-1 條,抵押物滅失後的殘餘物(瓦礫、鋼筋、可回收建材)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銀行的擔保權利並不因建物物理形態改變而消滅。抵押權人並可依第二項主動請求占有殘餘物或非正常分離之動產,並準用質權規定變賣受償,等於把不動產抵押升級為動產質權的物理控制。
白話解讀
你的房子被設定了抵押權,結果一場地震把房子震塌了。銀行的抵押權就消失了嗎?沒有。那堆瓦礫、鋼筋、殘存的建材,在法律上不是「垃圾」,而是抵押物的變形體,銀行的抵押權照樣黏在上面。更微妙的是第二種情況:有人從你抵押的古宅裡拆下一面交趾陶壁飾,這面陶壁本來是建築物的一部分,但拆下來之後它變成了一件獨立的動產。如果這個拆除不是「正常使用」的結果(比如不是修繕時合理拆換),那銀行的抵押權一樣追著它跑。而且銀行不只是抽象地「有權利」,第二項直接賦予銀行動手的權力:可以要求占有這些殘餘物或動產,並且按照質權的規則來變賣受償。這條的存在,讓抵押權人不會因為抵押物的物理型態改變就喪失擔保。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62-1 條為抵押權追及力延伸規定,明定抵押物滅失後的殘餘物(毀損後之殘料、瓦礫、可回收建材)以及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動產的成分,皆仍受抵押權效力拘束;抵押權人並得請求占有該等殘餘物或動產,依質權規定行使變賣受償權利,避免抵押物物理型態改變導致擔保權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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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862-1 條是什麼?▾
規定抵押物滅失後殘餘物及非正常分離的成分動產仍受抵押權效力,2007 年增訂以強化抵押權追及力。
Q2房子被地震震垮,銀行還能來討債嗎?▾
可以。殘餘物(鋼筋、混凝土、可回收建材)仍是抵押權的擔保標的,且銀行可主動占有殘餘物變賣。
Q3什麼叫「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
刻意拆走房屋值錢成分(如古董門扇、雕花壁飾)不屬正常修繕使用,抵押權追及到拆下後的獨立動產。
Q4正常換掉舊水管,銀行也能來追嗎?▾
不能。修繕替換屬「物之通常用法」分離,抵押權不追及拆下的舊物。
Q5抵押物的保險金算殘餘物嗎?▾
保險金走民法第 881 條物上代位,不適用本條,但兩者保護目的一致:抵押權追到變形物。
Q6銀行能對殘餘物直接搬走嗎?▾
可請求占有,但實際變賣須準用質權規定(民法第 893 條),仍須走拍賣程序。
Q7債務人拆走值錢裝潢有什麼法律責任?▾
除民事追及外,恐構成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且可能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Q8本條跟民法第 862 條從物規定差在哪?▾
862 條規定抵押權及於從物與從權利的「現狀範圍」;862-1 條規範「物理形態改變後」的延伸追及,是時間維度的擴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legal_basis | key_feature | action_required |
|---|---|---|---|
| 抵押物滅失後殘餘物 | 民法第 862-1 條第一項前段 | 抵押權自動及於殘餘物,無須再為設定 | 抵押權人可主張占有並變賣 |
| 成分依通常用法分離(修繕換新) | 民法第 862-1 條第一項後段反面解釋 | 抵押權不追及拆下的舊物 | 抵押權人無權主張 |
| 成分非依通常用法分離(刻意拆走值錢裝潢) | 民法第 862-1 條第一項後段 | 抵押權追及到分離後的獨立動產 | 抵押權人得主張占有並追及 |
| 抵押物毀損保險金 | 民法第 881 條 | 物上代位,保險金代替抵押物 | 抵押權人優先受償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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