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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6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2.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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