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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86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2.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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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例如抵押之建築物因倒塌而成為動產者,從經濟上言,其應屬抵押物之變形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例如自抵押建築物拆取之「交趾陶」,其較諸因抵押物滅失而得受之賠償,更屬抵押物之變形物)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II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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