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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50010346 號
要旨
拍賣程序經撤銷者,如已有第三人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新登記,法院固不得囑託登記機關塗銷該登記。惟第三人倘係取得抵押權之設定登記,該不動產所有權仍登記為拍定人名義,而該抵押權設定登記不受影響
全文內容
已辦竣拍賣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其拍賣程序經撤銷者,如已有第三人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新登記,前拍賣移轉登記即屬無從塗銷,法院固不得囑託登記機關塗銷該登記。惟第三人倘係取得抵押權之設定登記,該不動產所有權仍登記為拍定人名義,則其拍賣移轉登記尚非不能予以塗銷,而該抵押權設定登記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