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7 條(營造建築物之併付拍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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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7 條規定,土地抵押後始營造的建築物,抵押權人得聲請併付拍賣,但對建築物價金無優先受清償權。
Q · 已抵押的土地上蓋房子,銀行真的能把房子一起拍賣嗎?
能。但銀行對房子賣的錢沒有優先權
依民法第 877 條,土地設定抵押後才蓋的建築物,抵押權人可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關鍵限制有二:第一,必須有「必要性」(建物存在會影響土地拍賣意願或價格);第二,建築物賣得價金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清償權,這筆錢歸其他債權人或回到土地所有人手上。
深度解讀
你在自己的地上蓋房子,天經地義?如果你的地已經設了抵押權給銀行,故事就完全不一樣了。877條說的是一個讓很多地主措手不及的規則:你設了房貸或土地貸款之後,才在那塊地上蓋的建築物,銀行有權在拍賣土地的時候要求法院「順便把你的房子也一起賣掉」。你蓋了一棟造價三千萬的房子,銀行說:我要連你的房子一起拍賣。聽起來很過分,但這裡藏著一個精巧的平衡:銀行雖然能把你的房子拉進拍賣,卻不能從房子賣的錢裡優先分一杯羹。房子的錢歸其他債權人或你自己。銀行要的不是你的房子值多少錢,而是確保拍賣土地時不會因為上面有棟房子,導致沒人敢標、價格被壓低。這條的真正殺傷力在於:你以為蓋了房子是增加自己的資產,結果在銀行眼裡,你是在替它清除拍賣的障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抵押權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拍賣名詞
- 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民法 第 758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0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6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6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3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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