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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民法 第 877 條(營造建築物之併付拍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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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2. 2.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77 條規定,土地抵押後始營造的建築物,抵押權人得聲請併付拍賣,但對建築物價金無優先受清償權。

Q · 已抵押的土地上蓋房子,銀行真的能把房子一起拍賣嗎?

能。但銀行對房子賣的錢沒有優先權

依民法第 877 條,土地設定抵押後才蓋的建築物,抵押權人可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關鍵限制有二:第一,必須有「必要性」(建物存在會影響土地拍賣意願或價格);第二,建築物賣得價金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清償權,這筆錢歸其他債權人或回到土地所有人手上。

深度解讀

你在自己的地上蓋房子,天經地義?如果你的地已經設了抵押權給銀行,故事就完全不一樣了。877條說的是一個讓很多地主措手不及的規則:你設了房貸或土地貸款之後,才在那塊地上蓋的建築物,銀行有權在拍賣土地的時候要求法院「順便把你的房子也一起賣掉」。你蓋了一棟造價三千萬的房子,銀行說:我要連你的房子一起拍賣。聽起來很過分,但這裡藏著一個精巧的平衡:銀行雖然能把你的房子拉進拍賣,卻不能從房子賣的錢裡優先分一杯羹。房子的錢歸其他債權人或你自己。銀行要的不是你的房子值多少錢,而是確保拍賣土地時不會因為上面有棟房子,導致沒人敢標、價格被壓低。這條的真正殺傷力在於:你以為蓋了房子是增加自己的資產,結果在銀行眼裡,你是在替它清除拍賣的障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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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77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