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令民字第 3464 號
要旨
按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民法第八百六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以其所有建坪三十坪之房屋一棟,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登記後,復對該房屋增建廚房一間面積三坪,並將原有廚房增建一坪改為臥室。若債權人就該房屋一棟面積三十四坪,聲請拍賣,則其增建部份是否為抵押物之從物,應由受理法院予以認定,如認該增建部份係抵押物之從物,自應允許拍賣全部房屋,是否對該增建部份應予駁回。
全文內容
按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民法第八百六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以其所有建坪三十坪之房屋一楝,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登記後,復對該房屋增建廚房一間面積三坪,並將原來廚房增建一坪改為臥室。若債權人就該房屋一楝面積三十四坪,聲請拍賣,則其增建部份是否為抵押物之從物,應由受理法院予以認定,如認該增建部份係抵押物之從物,自應允許拍賣全部房屋,否則對該增建部份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