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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8 條(主物與從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2.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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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主物、從物,不一定僅能為動產或不動產。(從物不等於成分) 不動產+不動產:房屋+隔壁之獨立車庫/動產+動產:電視機+遙控器/不動產+動產:教室內的課桌椅(因有經濟上之效用);書桌之抽屜、地板上的磁磚僅得為成分 Ex:房屋及土地並非主物及從物 (c.f 民§876)
ctsw
8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為何要認定二物是否為主物、從物的原因,是接下來這一條:民68條第2項內容…在沒有特別約定下,主物之處分(處分:即交易之意),是及於從物的。例:賣手機時,沒有特別約定,就是連充電器一起賣;同樣的,賣電視機,若沒有特別約定,效力也是及於從物(遙控器)。但是,一般認為此條是任意規定。(即若有特別約定下,主物之處分,就「不」及於從物。)
ctsw
8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從物之要件:一、非主物之成分 (筆的零件,非成分);二、常助主物之效用 (單獨無法發揮作用);三、與主物同屬於一人 (我的遙控器可以控制你家電視);四、須交易上無特別習慣 (交易上,主從物不會結合一起互為使用,例:桶裝瓦斯的瓦斯為主物,瓦斯桶為從物,但交易上不會將瓦斯罐當為從物。)
mona2000
9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為任意規定,「處分」為廣義之處分
francis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有關第68條第1項 1.成立要件: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同屬一人、交易上無特別習慣 有關第68條第2項 1.立法目的謂:維護物的經濟上利用價值,因為某物既常助他物之效用,以之分屬二人,勢必減少其效用,對社會經濟實屬不利(王澤鑑,民法總則2022年8月,260頁) 2.屬於任意規定,當事人得經雙方合意排除其適用。
minnie0224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2️⃣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hsin1
a year ago
以上皆非
從物的要件: 1.非主物之成分 2.常助於主物之效用 3.同屬一人 主物&從物: 遙控器&電視機、鎖&鑰匙 車&備胎、錶帶&手錶、電腦&滑鼠 非從物:米&裝米的布袋、衣架&衣服
aquarius8129
a year ago
公務人員
非主物之成份,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一人者,為從物。 主物之處分效力及於從物。 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ann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為任意規定>>沒有絕對強制力,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有別於本項規定的約定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1️⃣非主物之成分」(獨立之物),「2️⃣常助主物之效用」(功能輔助關聯),而「3️⃣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Exc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II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廣義之處分(債權&物權) 任意規定 促進經濟效益
lori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I 任意規定(同為一人所有,促進經濟效益) 處分,包含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包含處分行為
nina231525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包含事實上處分
nina231525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68 處分分為三種 1.物權行為(處分行為)(為法律行為 物權的移轉 設定 變更 2.債權行為(為法律行為 Ex 買賣 租賃 3.事實上處分(不涉及法律行為 透過事實上的行為,把標的物的所有權摧毀 Ex 把食物吃掉 把買的書燒了
nina231525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68 此為任意規定
oppp80050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為任意規定,但862條主物的抵押權會及於從物是強行規定
liufu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強制規定或任意規定? 所有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