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68 條規定,常助主物效用且同屬一人之物為從物,主物之處分(買賣、抵押、查封)自動及於從物,排除須另約定。
Q · 買房後賣家把冷氣拆走,那台冷氣算不算一起買了?
可能算。符合從物四要件就隨屋
依民法第 68 條,若該冷氣同時符合四要件—非房屋成分、長期常助房屋效用、與房屋同屬一人、且無排除的交易習慣—即為從物,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買賣自動包含它。實務上壁掛冷氣見解分歧,嵌入式設備認定為從物機率較高。最穩當的作法是在合約逐條寫明隨屋設備清單。
你買一間房子,成交之後賣家把牆上的壁掛冷氣全部拆走。你覺得這不對,但合約裡沒有寫「冷氣包含在內」。這條就是判斷你對不對的法律基礎。民法68條建立了「從物隨主物」的預設規則:當一個東西不是主物的組成部分,卻長期在功能上輔助主物、而且跟主物同屬一人,對主物的處分就自動及於它。所謂處分,包含買賣、贈與、抵押、查封,幾乎所有改變主物法律地位的行為。這條真正有殺傷力的地方在第二項:你們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從物跟著走是自動的,不需要再特別說。要把從物排除在外,反而需要主動在合約裡寫出來。大多數人把方向搞反了,以為「沒說就不算」,其實是「沒說就算」。
民法第 68 條規範主物與從物關係:從物指非主物之成分、長期常助主物效用、且與主物同屬一人之獨立物,並以無排除之交易習慣為前提。一旦成立從物,主物之處分(買賣、贈與、抵押、查封)即自動及於從物,當事人若欲排除須另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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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判斷那台冷氣算不算從物。壁掛冷氣是否『常助主物之效用』法院見解不一致,部分認定為從物、部分認為可分離設備不算。最保險的方式是在合約明確記載『含現有冷氣設備』,比事後爭從物認定穩當。內行人提示:看屋時把你認為應隨屋的設備全部拍照存檔,交屋時逐一核對,差一件當場記錄,比事後打官司省錢省時。
符合從物定義者,依強制執行法第 100 條查封效力及於從物。一般可移動生活家電(冰箱、電視)通常不被認定為從物;固定在牆上、與房屋功能密切相關的設備(嵌入式廚具、中央空調主機)被認定機率較高。內行人提示:債權人申請查封時主動列出主張的從物清單,避免執行官漏列,事後補列程序繁瑣。
可以。民法第 68 條第一項但書明定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例如某類二手設備業界慣例『主機不含周邊配件』。但交易習慣須有客觀的業界慣例支撐,不是個人認知習慣。內行人提示:主張交易習慣的舉證責任在主張方,收集業界報價單、同類合約範本或同業書面陳述最有力,口頭說『大家都這樣』說服力很低。
看設備是否符合從物四要件,嵌入式設備被認定為從物機率高,壁掛冷氣見解分歧,合約寫清單最穩。
非主物成分、長期常助主物效用、與主物同屬一人之獨立物,主物處分時自動隨之移轉。
成分是主物的一部分不能單獨處分;從物是獨立物,可另行約定排除,是兩個不同層次的概念。
指某類交易的客觀業界慣例(如主機不含周邊配件),須有報價單、合約範本等支撐,非個人認知。
看屋拍照存檔、合約逐條列隨屋設備清單連型號、交屋持清單點交、差一件當場記錄。
確認符合四要件、蒐集照片發票與功能依賴佐證、先循鄉鎮市調解、依民法第 179 條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舉證『常助主物效用』與『長期使用』,用裝設年限、功能依賴鑑定、發票證明同屬一人。
在抵押設定契約明確排除並另列清單,事前排除遠勝事後爭『這不是從物』。
成分不能單獨設擔保;從物是獨立物可另行約定排除,擔保設定時務必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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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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