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8 條(主物與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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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8 條規定,常助主物效用且同屬一人之物為從物,主物之處分(買賣、抵押、查封)自動及於從物,排除須另約定。
Q · 買房後賣家把冷氣拆走,那台冷氣算不算一起買了?
可能算。符合從物四要件就隨屋
依民法第 68 條,若該冷氣同時符合四要件—非房屋成分、長期常助房屋效用、與房屋同屬一人、且無排除的交易習慣—即為從物,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買賣自動包含它。實務上壁掛冷氣見解分歧,嵌入式設備認定為從物機率較高。最穩當的作法是在合約逐條寫明隨屋設備清單。
深度解讀
你買一間房子,成交之後賣家把牆上的壁掛冷氣全部拆走。你覺得這不對,但合約裡沒有寫「冷氣包含在內」。這條就是判斷你對不對的法律基礎。民法68條建立了「從物隨主物」的預設規則:當一個東西不是主物的組成部分,卻長期在功能上輔助主物、而且跟主物同屬一人,對主物的處分就自動及於它。所謂處分,包含買賣、贈與、抵押、查封,幾乎所有改變主物法律地位的行為。這條真正有殺傷力的地方在第二項:你們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從物跟著走是自動的,不需要再特別說。要把從物排除在外,反而需要主動在合約裡寫出來。大多數人把方向搞反了,以為「沒說就不算」,其實是「沒說就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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