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64 條(使用借貸之定義)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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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64條的使用借貸,指一方無償交付物給他方使用、約定使用後返還的契約,要件為無償與交付,屬要物契約。
Q · 爸媽讓我住的房子,算是我的嗎?
依民法第464條,單純「無償讓你使用」就是使用借貸,不論住多久都不會變成你的。要件只有兩個:無償(一毛都沒付)、交付(東西實際到你手上)。它不是租賃,出借人可依第470條以下請求返還,借用人不能主張有「住的權利」。要翻盤只能證明當初是贈與或借名登記。
白話解讀
你爸媽讓你住家裡那間空房、朋友把機車借你騎一個月、鄰居借你一台除草機——這些日常到你根本不會多想的事,在法律上有一個專屬名字:使用借貸。關鍵字只有兩個:「無償」和「交付」。只要你沒付錢(一毛都沒有),而且東西實際上到了你手上,這條契約就成立了。看起來很簡單,但真正的引爆點在這:使用借貸不是租賃。沒有租約保護你,出借人隨時可以依第470條要求返還(只要符合條件),你不能主張自己有「住的權利」。很多家庭大戰的起點,就是把「爸媽讓我住」當成「爸媽給我住」。你以為自己是主人,法律上你只是借用人。這個落差,讓台灣每年都有子女被父母訴請遷讓房屋的案例。
法律定性
民法第464條為使用借貸之定義條文,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並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其兩大成立要件為「無償」與「交付」,且屬要物契約,須實際交付借用物始生效力,藉此與有償的租賃及移轉所有權的贈與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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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使用借貸是什麼?▾
一方無償把東西交給他方使用、約定用完返還的契約,要件是無償加交付。
Q2借住房子住很久會變成我的嗎?▾
不會,使用借貸再久都還是借用,除非證明是贈與或借名登記。
Q3口頭答應借了可以反悔嗎?▾
東西交付前可以,使用借貸是要物契約,沒交付不成立。
Q4使用借貸和租賃差在哪?▾
使用借貸無償、保護弱;租賃有償、有買賣不破租賃保護。
Q5借東西給人對方不還能報警嗎?▾
不行,當初自願交付不構成竊盜或侵占,走民事返還。
Q6出借人想收回東西怎麼做?▾
依第470條判斷期限,沒約定可隨時請求,寄存證信函後起訴。
Q7使用借貸有書面才算嗎?▾
不一定要書面,但有書面寫明期限可省掉返還時的舉證戰。
Q8公司收回宿舍或配車的依據是什麼?▾
是使用借貸的正常終止,不是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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