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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464使用借貸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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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64條的使用借貸,指一方無償交付物給他方使用、約定使用後返還的契約,要件為無償與交付,屬要物契約。

Q · 爸媽讓我住的房子,算是我的嗎?

不算。無償又沒書面,法律上只是使用借貸

依民法第464條,單純「無償讓你使用」就是使用借貸,不論住多久都不會變成你的。要件只有兩個:無償(一毛都沒付)、交付(東西實際到你手上)。它不是租賃,出借人可依第470條以下請求返還,借用人不能主張有「住的權利」。要翻盤只能證明當初是贈與或借名登記。

白話解讀

你爸媽讓你住家裡那間空房、朋友把機車借你騎一個月、鄰居借你一台除草機——這些日常到你根本不會多想的事,在法律上有一個專屬名字:使用借貸。關鍵字只有兩個:「無償」和「交付」。只要你沒付錢(一毛都沒有),而且東西實際上到了你手上,這條契約就成立了。看起來很簡單,但真正的引爆點在這:使用借貸不是租賃。沒有租約保護你,出借人隨時可以依第470條要求返還(只要符合條件),你不能主張自己有「住的權利」。很多家庭大戰的起點,就是把「爸媽讓我住」當成「爸媽給我住」。你以為自己是主人,法律上你只是借用人。這個落差,讓台灣每年都有子女被父母訴請遷讓房屋的案例。

法律定性

民法第464條為使用借貸之定義條文,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並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其兩大成立要件為「無償」與「交付」,且屬要物契約,須實際交付借用物始生效力,藉此與有償的租賃及移轉所有權的贈與相區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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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爸媽讓我住的房子,住幾年後算是我的嗎?

單純讓你住不論多久都是使用借貸,不會變成你的。要變成你的只有三條路:明確的贈與(最好有書面)、借名登記(有出資證據)、時效取得(親屬同住幾乎不符合要件)。

Q2借東西給朋友對方不還,可以報警告他偷嗎?

不行,當初是你自願交付,不符合竊盜或侵占要件,屬民事問題,走存證信函到起訴的返還請求。但若對方把東西變賣質押,可能另構成侵占罪。

Q3使用借貸是什麼?

一方無償把東西交給他方使用、約定用完返還的契約,要件是無償加交付,屬要物契約。

Q4使用借貸和租賃差在哪?

使用借貸無償、保護弱、可隨時終止;租賃有償收租金、有買賣不破租賃的強保護。

Q5什麼叫要物契約?

須實際交付標的物才成立的契約,交付前僅有口頭合意不生拘束力。

Q6使用借貸跟贈與差在哪?

使用借貸只給你用、要還;贈與移轉所有權,東西就是你的了。

Q7出借人想收回東西怎麼做?

依第470條判斷返還時點,寄存證信函載明期限,不還再提返還借用物之訴,必要時聲請假處分。

Q8借住的房子被要求搬走怎麼辦?

先釐清有沒有付過任何對價(可能是租賃)、有沒有贈與證據、使用目的是否未達成,談緩衝期。

Q9借東西給人沒約期限多久能要回?

無期限者依使用目的判斷;目的也難認定時,出借人可隨時請求返還。

Q10怎麼證明當初不是借而是給?

出資證據、贈與的對話紀錄或證人、不動產移轉登記,這些才能翻盤,硬拗住很久沒用。

Q11使用借貸 vs 借名登記哪個拿得回房子?

定性為使用借貸拿不回(只是借用);定性為借名登記,出資人有機會拿回,差異天差地遠。

Q12公司收宿舍是使用借貸還是勞基法?

是使用借貸的正常終止,不適用勞基法,離職時公司有權依本條收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第593条(使用貸借)
韓國민법 제609조(사용대차)
德國BGB § 598(Leihe)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75(prêt à usage / commodat)
美國Gratuitous bailment / commodatum(普通法上的無償寄託借用,無單一制定法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無償貸與他方使用,他方於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0880402 修正)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立法理由民法規定之使用借貸,通說認係要物契約,於當事人合意外,更須交付借用物始能成立。惟依原條文及第四百六十五條合併觀察,易使人誤認為使用借貸為諾成契約,而以物之交付為其生效要件。為免疑義,爰予修正。

(0181105 制定)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無償貸與他方使用,他方於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0880402 修正)

民法規定之使用借貸,通說認係要物契約,於當事人合意外,更須交付借用物始能成立。惟依原條文及第四百六十五條合併觀察,易使人誤認為使用借貸為諾成契約,而以物之交付為其生效要件。為免疑義,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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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64 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