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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64 條(使用借貸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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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st1073
6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無償契約
fireelena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片務契約 單務契約 單務契約,又稱片務契約,為僅由單方當事人負擔債務的契約,此類契約並不生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危險負擔之問題。
lin0970624496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法律行為要件-成立要件-特別成立要件-要物行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
hanyu810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以物交付他方」:要物行為
nina231525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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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為前提,為要物契約
oppp80050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464是要物契約,以交付作為成立要件,在此法律關係裡面,只有一個法律行為,就是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負擔行為,因為交付只是事實行為,並沒有產生權利的移轉,所有權還是在出租人身上,不然就不叫借貸,而是所有權的移轉了,所以承租人沒有取得所有權
oppp80050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使用借貸與474消費借貸都是要物契約,使用借貸沒有移轉所有權,消費借貸有
daniel900220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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