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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464 條(使用借貸之定義)

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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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64條的使用借貸,指一方無償交付物給他方使用、約定使用後返還的契約,要件為無償與交付,屬要物契約。

Q · 爸媽讓我住的房子,算是我的嗎?

依民法第464條,單純「無償讓你使用」就是使用借貸,不論住多久都不會變成你的。要件只有兩個:無償(一毛都沒付)、交付(東西實際到你手上)。它不是租賃,出借人可依第470條以下請求返還,借用人不能主張有「住的權利」。要翻盤只能證明當初是贈與或借名登記。

白話解讀

你爸媽讓你住家裡那間空房、朋友把機車借你騎一個月、鄰居借你一台除草機——這些日常到你根本不會多想的事,在法律上有一個專屬名字:使用借貸。關鍵字只有兩個:「無償」和「交付」。只要你沒付錢(一毛都沒有),而且東西實際上到了你手上,這條契約就成立了。看起來很簡單,但真正的引爆點在這:使用借貸不是租賃。沒有租約保護你,出借人隨時可以依第470條要求返還(只要符合條件),你不能主張自己有「住的權利」。很多家庭大戰的起點,就是把「爸媽讓我住」當成「爸媽給我住」。你以為自己是主人,法律上你只是借用人。這個落差,讓台灣每年都有子女被父母訴請遷讓房屋的案例。

法律定性

民法第464條為使用借貸之定義條文,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並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其兩大成立要件為「無償」與「交付」,且屬要物契約,須實際交付借用物始生效力,藉此與有償的租賃及移轉所有權的贈與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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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使用借貸是什麼?

一方無償把東西交給他方使用、約定用完返還的契約,要件是無償加交付。

Q2借住房子住很久會變成我的嗎?

不會,使用借貸再久都還是借用,除非證明是贈與或借名登記。

Q3口頭答應借了可以反悔嗎?

東西交付前可以,使用借貸是要物契約,沒交付不成立。

Q4使用借貸和租賃差在哪?

使用借貸無償、保護弱;租賃有償、有買賣不破租賃保護。

Q5借東西給人對方不還能報警嗎?

不行,當初自願交付不構成竊盜或侵占,走民事返還。

Q6出借人想收回東西怎麼做?

依第470條判斷期限,沒約定可隨時請求,寄存證信函後起訴。

Q7使用借貸有書面才算嗎?

不一定要書面,但有書面寫明期限可省掉返還時的舉證戰。

Q8公司收回宿舍或配車的依據是什麼?

是使用借貸的正常終止,不是勞基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593条(使用貸借)
🇰🇷 韓國민법 제609조(사용대차)
🇩🇪 德國BGB § 598(Leihe)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75(prêt à usage / commodat)
🇺🇸 美國Gratuitous bailment / commodatum(普通法上的無償寄託借用,無單一制定法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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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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