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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063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機關人員調整宿舍後,是否仍屬眷舍合法現住人乙案

主旨

貴局函詢有關新莊○○新村陳蘇○等 5 戶調整宿舍後,是否仍屬眷舍合法現住人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4 年 2 月 15 日華總三管字第 0941000911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本件 貴局與所屬人員因任職關係而配住之宿舍,核其性質應屬民法上使用借貸之關係(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749 號裁判參照),尚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民法第 464 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之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事務管理規則第 250 條規定:「各機關人員依前條規定借用宿舍者,應辦理左列手續:……2.准予借用者,由宿舍管理機關與借用人簽訂宿舍房地借用契約。(第 1 項)前項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與違約之責任……。(第 2 項)」是以,本件使用借貸契約借用物之內容、範圍,及陳蘇○等 5 戶之宿舍調整行為究為雙方合意重新借用宿舍,或僅為配合改建所為之權宜性調整,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宜由 貴局本於權責自行審認之。

正本

總統府第三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400063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7 日發布,要旨:機關人員調整宿舍後,是否仍屬眷舍合法現住人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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