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6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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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65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配合第464條將使用借貸從要物契約改為諾成契約,口頭約定即成立。
Q · 民法465條還有效嗎?借東西的口頭約定算數嗎?
民法第465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刪除前,使用借貸是要物契約,必須把東西交付出去契約才成立,光是口頭答應沒有法律效力。刪除後配合第464條修正,使用借貸改為諾成契約,雙方意思合致(口頭約定)即成立,出借人答應後反悔須承擔責任,僅得在對方請求履行前依第465條之1撤銷預約。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方式比它存在的時候更值得你知道。民國88年以前,你跟朋友口頭說好「我那台相機借你用兩週」,這句話在法律上等於零。因為舊法要求「交付」才算數,沒把東西交到你手上,契約根本還沒成立。朋友反悔不借了?你一點辦法都沒有,連告都不能告。立法者後來意識到這個邏輯有問題:為什麼買賣、租賃只要雙方講好就成立,偏偏無償借東西要額外加一道「交出來」的門檻?所以他們刪了這條,讓使用借貸跟其他契約一樣,講好就成立。從此以後,朋友答應借你東西卻反悔,你在法律上有了立場。一條法律的消失,反而補上了你權利的缺口。
法律定性
民法第465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定使用借貸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採要物契約架構;民國88年修法配合第464條,將使用借貸改為諾成契約,刪除本條交付生效要件,自此口頭約定即可使使用借貸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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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465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定使用借貸要交付才生效,民國88年刪除後改為諾成契約。
Q2民法465條為什麼被刪除?▾
配合第464條修正,把使用借貸從要物契約改為諾成契約,本條交付要件失去存在意義。
Q3借東西一定要寫書面契約嗎?▾
不用。現行使用借貸是諾成契約,口頭約定即成立,但貴重物品建議留訊息存證。
Q4答應借人東西又反悔會怎樣?▾
對方未請求履行前可依465條之1撤銷預約;已請求則受拘束,反悔須賠信賴損害。
Q5使用借貸是要物契約還是諾成契約?▾
民國88年後是諾成契約。教科書若寫「須交付始生效」是依據已刪除的舊法。
Q6口頭答應借車後反悔,我能告嗎?▾
可主張契約成立後的信賴損害,但須有約定證據(訊息、證人)。
Q7刪除的法條還要看嗎?▾
要。465的刪除正是你現在「口頭借用就算數」這項權利的由來。
Q8民法464和465差在哪?▾
464是使用借貸定義(從交付改為約定),465原是交付生效要件、已隨之刪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465_before | current_after_deletion |
|---|---|---|
| 契約性質 | 要物契約 | 諾成契約 |
| 成立要件 | 須交付借用物 | 雙方意思合致即可 |
| 口頭約定效力 | 未交付即無效力 | 口頭約定即成立並具拘束力 |
| 出借人反悔空間 | 交付前可無成本反悔 | 限對方請求履行前依465-1撤銷預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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