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法第465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配合第464條將使用借貸從要物契約改為諾成契約,口頭約定即成立。
Q · 民法465條還有效嗎?借東西的口頭約定算數嗎?
已刪除,現在口頭約定借東西就算數
民法第465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刪除前,使用借貸是要物契約,必須把東西交付出去契約才成立,光是口頭答應沒有法律效力。刪除後配合第464條修正,使用借貸改為諾成契約,雙方意思合致(口頭約定)即成立,出借人答應後反悔須承擔責任,僅得在對方請求履行前依第465條之1撤銷預約。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方式比它存在的時候更值得你知道。民國88年以前,你跟朋友口頭說好「我那台相機借你用兩週」,這句話在法律上等於零。因為舊法要求「交付」才算數,沒把東西交到你手上,契約根本還沒成立。朋友反悔不借了?你一點辦法都沒有,連告都不能告。立法者後來意識到這個邏輯有問題:為什麼買賣、租賃只要雙方講好就成立,偏偏無償借東西要額外加一道「交出來」的門檻?所以他們刪了這條,讓使用借貸跟其他契約一樣,講好就成立。從此以後,朋友答應借你東西卻反悔,你在法律上有了立場。一條法律的消失,反而補上了你權利的缺口。
民法第465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定使用借貸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採要物契約架構;民國88年修法配合第464條,將使用借貸改為諾成契約,刪除本條交付生效要件,自此口頭約定即可使使用借貸契約成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需要。自本條刪除、第464條修正後,使用借貸是諾成契約,口頭約定即成立。但成立與能證明是兩回事,越貴重的東西越值得用文字訊息留一句確認,這不是不信任,是保護雙方。
要看時間點。對方還沒要求履行前,可依第465條之1撤銷預約;若對方已請求履行而你未立刻撤銷,就受契約拘束,反悔須賠償對方因信賴你承諾而生的損失。實務上撤銷要趁早並留書面紀錄。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定使用借貸要交付才生效;民國88年刪除後改採諾成契約。
要物契約除合意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才成立;諾成契約僅憑意思合致即成立。
一方無償把物交他方使用、用後返還的契約,例如免費借車、借場地。
465是已刪除的要物生效要件;465-1是刪除後新增的使用借貸預約撤銷機制。
用LINE或簡訊確認借用標的、期間與無償性並保留紀錄,貴重物品尤其要做。
趁對方請求履行前,依465條之1撤銷預約並留書面紀錄;過了時點就受拘束。
蒐集約定證據與你信賴後的支出(租替代品、訂金),主張信賴損害賠償。
看約定時點:民國88年4月21日刪除生效後一律適用諾成契約規則。
使用借貸無償、租賃有償付租金;性質、義務與終止規則都不同。
使用借貸返還原物(借車還同台車),消費借貸返還同種類物(借錢還錢)。
| 比較面向 | old_465_before | current_after_deletion |
|---|---|---|
| 契約性質 | 要物契約 | 諾成契約 |
| 成立要件 | 須交付借用物 | 雙方意思合致即可 |
| 口頭約定效力 | 未交付即無效力 | 口頭約定即成立並具拘束力 |
| 出借人反悔空間 | 交付前可無成本反悔 | 限對方請求履行前依465-1撤銷預約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使用借貸,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刪除)
立法理由原條文之規定,易使人誤為借用物之交付為使用借貸之生效要件。為配合第四百六十四條之修正,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使用借貸,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原條文之規定,易使人誤為借用物之交付為使用借貸之生效要件。為配合第四百六十四條之修正,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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