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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39887 號
要旨
函復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意見
主旨
關於 貴會函送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召開「行政院財經協調會談第三次會議紀錄」,其中會議結論三涉及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研字第○九二○○○四六○七號函。
二、按「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前經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五月十二日二次函送立法院審議,惟均未完成會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已視同廢棄。嗣因各方仍有修正建議,為賡續推動建構完整民事法律體系,兼顧學說與實務見解,衡酌我國國情,本部爰自九十二年七月起重新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定期開會研商,俟近期研討完竣後,即分次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合先敘明。
三、次查關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或讓與之債權,其受託人或受讓人,得否與創始機構登記為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同一順位之共有人」乙節,前經本部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以法律字第○九一○七○○五四六號函復財政部在案,該部如仍有修正意見,建請依附件討論條文對照表格式,儘速研提具體修正條文及說明,俾供本部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專案小組討論。
四、檢附本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律字第○九一○七○○五四六號函影本、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物權施行法修正草案及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專案小組討論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正本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副本
財政部(含附件)、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