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10 條(漂流物或沈沒物之拾得)
快速跳轉
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10條規定,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因自然力脫離他人占有之物,準用遺失物規定,須通知招領,公告六個月無人認領才能取得所有權。
Q · 颱風後撿到的漂流木或漂流物可以直接拿走嗎?
不行,須準用遺失物規定通知招領。
依民法第810條,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脫離他人占有之物,準用拾得遺失物之規定。撿到後必須通知失主或交給警察、自治機關招領(民法第803條),公告六個月內無人認領才能取得所有權(民法第807條)。自行拿走可能構成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持有物罪。漂流木另受森林法管制,國有林區漂流木須待政府公告後才能撿拾。
深度解讀
颱風過後海灘上那根漂流木、大水退了後卡在你家門口的機車、海底撈到的古董貨櫃,這些東西在法律上有一個統一的歸宿:它們不是你的。就算是「老天爺送來的」,只要原本有主人,法律就把它們當成遺失物處理。你必須通知警察或招領機關,公告六個月沒人認領,才能取得所有權。自己默默拿走,不是佔便宜,是侵占脫離持有物罪(刑法第337條)。但這條真正值得你記住的點是:台灣是海島,颱風年年來,漂流物問題不是冷門話題。特別是漂流木,表面看是「撿」,實際上還疊加了森林法的管制——國有林區的漂流木必須等政府公告後才能撿,私自撿走可能同時觸犯民法和森林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